基本案情:患者徐某于2012年5月21日因呕吐由丈夫李某陪同前往某镇卫生院,医生询问有无糖尿病史,患者答:无。医生诊断为:呕吐待查?胃肠道感染,癔症?医生给予:胃腹安肌注、ORS四盒,并给予5%葡萄糖注射液100ml+奥美拉唑、5%葡萄糖注射液250ml+VB60.2+10%氯化钾10ml、葡萄糖注射液100ml+头孢呋辛、5%GS250ml+氯化钾+参麦共四组液体静脉滴注。后在输液过程中,徐某出现不适,李某将徐某送至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其经诊断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在抢救过程中,徐某出现昏迷、心跳呼吸骤停,病情危重。
徐某2012年6月15日出院记录诊断为: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缺血缺氧性脑病、CPR术后、呼吸衰竭、肺部感染。目前徐某为植物人状态。
鉴定结果:某镇卫生院未准确诊断徐某疾病,其以葡萄糖注射液加重了病情的进一步发展,使患者逐渐出现脑水肿、心力衰竭、心律失常等一系列并发症,承担40%的过错责任;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在急救中对脑水肿低温脑保护治疗不到位,承担10%的过错责任,二医疗机构分别赔偿患者814699.24元、221174.81元。
律师指引:本案中患者就诊时并不知自己患有糖尿病,医生在接诊时已考虑到血糖问题,但并未进一步抽血查血糖,因疏忽大意将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误诊为肠胃炎并给予葡萄糖注射液静脉滴注,存在医疗过错并造成患者植物人状态的损害后果。
另患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临床表现隐匿,无特征性表现,给明确诊断造成一定的困难,故医方过错对患者损害后果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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