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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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纸条买到处方药,医疗机构、药店担责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3日|分类:医疗纠纷 |1024人看过

    基本案情:患者因头痛前往卫生院就诊,主治医生告知可用卡马西平片治疗,并出具纸条一张,载明:“卡马西平片买2盒”。患者同日前往药店购买2瓶卡马西平片。

   十天后患者服用药物后出现不适症状,前往市人民医院急诊,后因病情严重转诊至上海某医院,被诊断为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为卡马西平处方药药物不良反应。患者将卫生院、药店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前往卫生院就诊,虽未有相应的病历资料,但主治医生告知原告可用卡马西平,并书写纸条让原告前往药店购买,出具购药纸条的行为应当视为是一种诊疗行为,其未有证据证实其已对原告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或进行过专业预检原告可以适用该药物,其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对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被告药店在未有处方的情况下仅进行登记便将卡马西平出售给原告的行为不合规定,且其出售药瓶未附说明书,药店亦未能证明其已交付说明书给原告及进行注意事项的告知,故其对原告损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卫生院、药店对患者损害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指引:处方,是指由医师(包括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师(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权的取得、处方的书写、处方的出具、处方的调剂都有严格的规定,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本案“卡马西平”为处方药,卫生院医生在为患者出具处方药处方时仅出具了记载“卡马西平片买2盒”的纸条,未对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进行记载,且未写明药品用法用量,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依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因此,药店在销售处方药时不仅有对处方进行审核的义务,也有告知患者如何正确用药的义务。本案药店在没有处方的情形下销售处方药,出售药瓶未附说明书且未对患者进行如何正确用药的告知,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医疗律师张文波|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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