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身体不适,于2013年5月17日到北京某医院处就诊,并按医院所开的单子进行相关检查,包括电子肛肠检查。检查后,医院告知郝某的病情为痔疮,郝某相信被告作为专科医院的诊断应该属实,也就按照痔疮对待了自己的病情。
可是后来郝某感觉身体进一步不适,于是去中国某肿瘤医院检查,结果被确定为直肠癌,医生说因发现癌症较晚,需要手术治疗,并且需要放疗、化疗。
鉴定结果:郝某在北京某医院就诊时,其直肠癌病情已经存在,医院在对郝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的医疗过错,虽然医疗过错与患者最后确诊所采取的手术治疗方案无因果关系,但漏诊对于癌细胞转移的程度具有一定影响,也对术后化疗的影响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鉴定机构认为北京某医院在对郝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与郝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建议其承担轻微次要责任。双方也均认可鉴定结论,故该院采纳鉴定机构意见,并根据证据、该案的实际情况以及郝某自身的疾病,确定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为20%,判决医院赔偿郝某5.8万余元。
本文为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
医疗律师张文波|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