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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发现子宫破裂,新生儿死亡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3日|分类:医疗纠纷 |427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5年9月24日16时,张某某因曾做宫腹腔镜宫腔粘连分解术、患有妊娠期糖尿病,在无任何产兆的前提下,到被告处住院,主张行剖宫产手术。该院医师答应于25日为原告行剖宫产手术,并于18时30分为患者在检查室内诊,用手三次刺激宫颈口,内诊后即出现明显宫缩、腹痛、出血。因宫缩严重、疼痛难以忍耐,于次日凌晨2:14分注射杜冷丁后入睡,患者于6:10再次被疼醒,遂联系医师,直至6时48分才被抬至三楼B超室,7时05分在未注射麻药的情况下急行剖宫产手术,娩出患儿之女。患儿之女因多脏器功能衰竭于2015年9月27日死亡。
   鉴定结果:本案的主要争议问题在于孕妇在第一产程过程中出现子宫破裂、胎儿溢出至腹腔,且临床未能予以及时发现和对证处理,最终出现新生儿死亡结果。
   本案患者子宫破裂原因有:
(1)患者既往有宫内停育2次行人工流产史,2014年2月因宫腔粘连于北京妇产医院行宫腹腔粘连分解术。前述宫腔内手术对子宫壁组织结构可具有一定破坏作用,较普通产妇更具有发生子宫破裂的风险性。
(2)本案子宫破裂部位在宫体近宫角处(左侧),提示本次妊娠位于左宫角处的宫体部,系位置较为特殊的妊娠。因在解剖学位置上,宫角部位肌层较薄,宫角处妊娠容易导致子宫破裂特别是早期子宫破裂。
(3)产程过程宫缩影响。复阅胎心检测图显示孕妇在2015-09-25凌晨时子宫收缩出现增强现象;此外,为观察产程进展医院也进行了产科检查,对于子宫收缩也有一定影响。但医院进行产科检查系临床工作要求,至于是否存在操作粗暴情形,本次鉴定无法对此客观情形予以判断。
(4)胎儿脐带影响。产前超声检查显示胎儿颈部可探及一组脐血流,不能排除脐带绕颈的可能性,该情形对宫缩亦可具有不良刺激作用。
   本案患者因出现宫缩增强现象,临床考虑宫缩不协调。根据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对于出现不协调宫缩过强情形或强直性子宫收缩,可给予杜冷丁(又称哌替啶)100mg肌注或地西泮10mg静注或肌注,必要时给予硫酸镁4.0g缓慢静注。本案医院参照临床诊疗指南对于患者宫缩增强现象给予杜冷丁100mg+东莨菪碱0.3mg肌注,未违反临床诊疗规范。
但需要注意的是,患者2015-09-25-00:20~00:50胎心监护显示宫缩强度较前明显增强,宫缩频繁,同时可见胎心晚期减速情况,结合其既往2次人工流产并有宫颈粘连松解手术病史,医院在给予杜冷丁+东莨菪碱肌注后应注意对患者宫缩、胎心节律等严密观察。
   审查送检病历资料,医院在2015-09-25-02-02:23给予患者杜冷丁100mg+东莨菪碱0.3mg肌注之后至2015-09-25-06:27期间,未有临床观察胎心变化以及子宫收缩情况的记录,以致未能及时发现患者胎心异常及子宫破裂,并作出及时的处理措施。因此,医院在给予镇静、镇痛药物之后存在临床观察和治疗上的过失。
   综合前述医院对患者子宫破裂诸因素分析以及医院过错因素分析认为,该案件医疗过错与患者子宫破裂、胎儿溢出至腹腔结果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次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
法院认为:该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据患者的病情、被告医院的诊疗过程及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结果等综合因素做出的,合法有效,应予采信,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赔偿5821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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