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3年2月26日,患者至被告门诊妇科检查:见宫颈有赘生物,经活检报告示:鳞状上皮乳头状瘤伴上皮瘤变高级别。3月3日,被告拟诊宫颈活检,发现宫颈病变收住妇科治疗,入院查体:宫颈上唇可见一直径1cm菜花样赘生物、质软,下唇糜烂II,子宫中位、正常大小、活动度好、无压痛,双侧附件未见明显异常,入院诊断:宫颈上皮高度内瘤变。
3月5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切除术,术中见子宫大小正常,双侧附件外观正常,术中快速病检提示:宫颈局限性癌变,浸润宫颈肌层约3mm,术中诊断宫颈癌Ia1期,手术经过顺利,术毕予以补液抗炎治疗,术后病理诊断:子宫颈鳞形细胞癌、高-中分化、浸润深度3-4mm。
3月10日,患者出院。3月29日,因左下肢肿胀5天至外院诊治,诊断为左下肢淋巴水肿、子宫切除术后,经对症处理症状改善不明显,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
5月11日,被告CT检查提示:左侧盆腔内壁软组织增厚、强化,左侧骼血管被包绕,增强后左侧骼外静脉显示不清,左侧盆腔及骼血管旁多个结节,淋巴结增大可能,左侧腹股沟处淋巴结增大,两侧股骨头内密度不均匀。7月10日外院CT检查提示左骼骨局部骨质破坏
5月2日至7月10日,患者先后至多家医院诊治。7月11日,患者死亡。
鉴定结果:患者3月5日子宫切除术后病检示宫颈局限性癌变,术后病理诊断子宫鳞状细胞癌、高-中分化,浸润深度3-4mm,自身病情进展较快(由于委托方未将病理切片移交,专家鉴定组目前依据术后病理诊断认定);由于未对死者行尸检,专家鉴定组临床推断受害人死亡系宫颈癌晚期转移进而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所致,诊断依据5月11日增强CT提示左侧骼血管包绕;7月10日外院CT检查提示左骼骨局部骨质破坏,提示晚期肿瘤出现转移病灶。
被告术前对患者病情的发展状况与治疗结局评估不足,采用腹腔镜下行子宫切除术中存在操作上可能的失误,致使腹腔镜下操作中电热传导效应导致腹膜后淋巴回流系统损伤,操作中防范措施缺乏,致使受害人术后出现左下肢淋巴回流障碍;
术后病情发展迅速,但被告对于此严重性估计不足,未及时探明病因,治疗应对措施不力,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患者术后的复诊方向及耽误了患者的治疗时间,被告诊疗行为中的上述过错也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同等因素。
法院认为:原告因宫颈活检发现宫颈病变在被告处就诊,但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病情及手术治疗效果缺乏严谨评估,对患者提出要求开腹的手术未予以尊重,对患者病情的进展状况与治疗结局评估不足,采用腹腔镜下行子宫切除术中存在操作上可能的失误,致使腹腔镜下操作中电热传导效应导致腹膜后淋巴回流系统损伤,操作中防范措施缺乏,致使患者术后出现左下肢淋巴回流障碍,术后病情进展迅速,但被告对于此严重性估计不足,未及时探明病因,治疗应对措施不力,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患者术后的复诊方向及耽误了患者的治疗时间,另一方面,鉴于患者自身病情发展较快,其自身肿瘤的自然进展及被告诊疗行为中的过错共同导致了患者的最终死亡的结局,同时考虑到医疗行业属于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行业,医疗行为的风险性比较高,不应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而过分无限地要求其承担责任。故本院考虑判令被告对患者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医院承担402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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