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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法复位治疗嵌顿疝,患儿死亡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6日|分类:医疗纠纷 |182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6年11月15日2时,患儿因“腹痛、哭闹、额头发凉”等到被告急诊科就诊,诊断为消化不良。同日约7时30分,因“腹痛、哭闹半天”,再次到被告急诊科就诊,诊断为肠炎?同日22时,患儿因不适第三次到被告急诊科就诊,诊断为消化不良。三次就诊,均未做病历记录。
2016年11月16日上午,患儿因腹痛、哭闹再次到被告儿科门诊就诊,B超提示:左侧腹股沟区混合性回声团(嵌顿性疝囊并内容物?)。当日12时,医生开具入院联系单,办理住院手续过程中,患儿病情急剧恶化,医方紧急安排患儿入住儿科,途中未安排医护人员护送。入院后经儿科、ICU、小儿外科会诊,予腹股沟斜疝手法复位,但仍病情危重,于2016年11月16日15时50分死亡。
      法院认为:患儿既往有左侧腹股沟斜疝病史,但被告在患儿前期诊疗过程中,其所提供的病历资料中均没有对腹股沟区检查的记录。
整个诊疗和病情变化过程中,医方检查、观察不细,尤其是多次急诊就诊,仍未引起高度的重视,未给予及时的全面的检查,对病情发生、发展的严重性估计不足,致未能及早发现、及时处置,一定程度上延误治疗。
      在患儿病情持续加重的情况下,转科过程中亦未安排专科医护人员护送,且在患儿全身情况不稳定的情况下选择对嵌顿疝徒手复位处理亦欠妥。
因此,被告诊疗行为与患儿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应对患儿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院根据本案的案情、患儿自身疾病情况、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患儿死亡损失由被告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张文波律师与您分享:案例中患儿多次就诊过程中,医方均未书写病历,表明医方管理存在重大疏漏,没有严格遵循医疗核心制度。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未书写门诊病历。患儿多次就诊,但门诊医生多次漏诊、误诊、误治,延误患儿治疗,在患儿危急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手法复位治疗,违反诊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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