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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子宫切除手术,术后脑梗死死亡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6日|分类:人身损害 |546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5年7月6日,原告因子宫肌瘤入院治疗,术前诊断为功能障碍性子宫出血、子宫肌瘤、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子宫腺肌症。2015年7月15日行次全子宫切除手术,术后突发口齿不清、上肌张力亢进。2015年7月16日转外院治疗,诊为双侧大脑半球大面积脑梗死、高血压二级、子宫肌瘤术后,2015年7月18日行开颅右侧去骨瓣减压术,2016年7月2日死亡。
      鉴定结果: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
      医方根据患者现病史及既往病史,结合查体,临床诊断“子宫肌瘤、高血压2级(极高危)、腺肌症?”成立,有手术指征,术式选择正确;患者长期口服阿司匹林,为预防术中及术后出血,医方术前给予停用阿司匹林符合医疗规范;患者手术结束时被发现口齿不清,上肌张力亢进,医方予急诊查头颅CT等,符合规范。
      医方诊疗活动存在如下过错:根据患者“普查发现子宫肌瘤一月”病史,结合临床症状、体征及超声检查,医方诊断“功能障碍性子宫出血”不成立;未加强围手术期管理、术前准备不充分、医患沟通不足;患者发生脑梗后,病程记录中记载有请神经内科会诊,而病历资料中未见到神经内科会诊记录;病理报告描述简单,不能印证手术指征。
      法院认为:患者死亡原因是住院期间双侧大面积脑梗塞致意识障碍长期卧床,继发××、恶病质而死亡,原告对该死亡原因予以认可,江苏省医学会认定患者肖某手术结束时口齿不清,其后检查发现大面积脑梗塞,主要系其自身基础疾病所致,包括:长期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螺旋体抗体阳性以及既往脑梗塞等,原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据此能够说明患者肖某死亡主要系其自身基础疾病导致,江苏省医学会所列举的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的过错,包括诊断“功能障碍性子宫出血”不成立、未加强围手术期管理、术前准备不充分、医患沟通不足、病理报告描述简单不能印证手术指征,并不是导致肖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而仅是增加了肖某患脑梗塞的风险,故江苏省医学会据此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肖某脑梗死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是符合由原因得出结论的内在逻辑的。原告认可江苏省医学会对中医院诊疗过程、存在的过错、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的分析,而惟独对认定结论提出异议,未能向本院详细说明不合理之处及原因,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对其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侵权导致他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35726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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