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5年10月,患者因无明显诱因突然出现持续性头部钝痛伴呕吐,查头部CT示:右侧枕叶脑出血,于2015年10月9日入住被告神经外科治疗。入院后行全脑血管造影术示:右枕叶动静脉畸形,血管畸形团由右侧大脑中动脉及右侧大脑后动脉供血。于2015年10月21日10:45分行全麻下神经介入脑动静脉畸形栓塞术,10月21日13:10分左右手术结束。10月21日13:20分左右,复查头部CT提示:右侧枕叶、蛛网膜下腔大量脑出血,患者出现双侧瞳孔放大,对光反射消失。10月21日15:30分行开颅双侧去骨瓣减压术。术后患者神志深昏迷,双侧GCS评分3分,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予以呼吸机辅助呼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意见:医方对患者行神经介入脑动脉畸形栓塞术所出现正常灌注压突破综合症并发症警惕性不足,没有认真评估患者脑血管畸形介入术是否易发生此并发症。从脑血管造影、术前讨论及病程记录等资料中,均没有脑血管畸形血管是否粗大,体积是否巨大,动静脉是否高流量,盗血现象进行描述、分析讨论,也没有做脑部超声检查血管畸形是否高流量,若有以上表现者则极易发生此并发症,可以充分预见手术的危险后果,为此而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如分期栓塞术、术中降压、患侧颈总动脉夹闭等,以减少此并发症的发生,这些院方均未提到,因此也就存在未尽高度危险注意义务的过失,与患者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所建议的过错参与度10%与被告因其医疗过错行为所应承担的过错赔偿责任之间并不匹配,本院对鉴定机构提供的过错参与度数值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应承担30%的过错赔偿责任较为适宜,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83408.90元。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认为:脑血管畸形典型表现为血管破裂出血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症状和体征。常见症状有:头痛;恶心呕吐;意识障碍;精神症状;癫痫及其他神经体征。治疗过程中医方违反操作规范,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所致,实践中更多与脑血管畸形相关的医疗纠纷,多是因为医疗机构缺乏经验,对青年人突发的头痛或其他不典型神经系统症状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误诊或延误治疗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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