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1月12日李某(死者)入住甲妇产医院,2018年1月14日出院,共计住院两天,14日中午12点左右,妇产医院护士按医嘱给李某服用25微克催产药物“米索前列醇”,1月14日16点13分左右李某出现抽搐,并于当日20点30分因羊水栓塞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意见为:甲妇产医院在对李某分娩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为全部责任。
一审庭审中,甲妇产医院认为该鉴定意见系张某单方委托,不予认可。甲妇产医院申请重新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抽签,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
1. 甲妇产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治疗过程存在过错。
2. 甲妇产医院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3. 甲妇产医院的医疗过错是导致李某死亡的同等原因。
法院判决:
本案中,李某因临产入住甲妇产医院,后因羊水栓塞抢救无效死亡。结合一审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甲妇产医院的过错参与度对等责任,故双方责任比例为甲妇产医院承担50%,李某自行承担50%。关于诊疗过错造成的合理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11070.74元;2.死亡赔偿金530608.40元(参照2017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6530.42元/年×20年);3.丧葬费28049元;4.精神抚慰金酌定保护30000元;5.律师代理费酌定29000元;甲妇产医院垫付的医疗费应予扣除。
关注中国患者安全权益,
协助患者维权少走弯路。
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