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孕妇分娩羊水栓塞死亡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7日|分类:医疗纠纷 |595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30日,云某某入住甲医院进行分娩。2021年10月5日,云某某因羊水栓塞死亡。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东岳鉴定中心)对甲医院对云某某所实施的诊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中心于2022年2月1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

甲医院在对被鉴定人云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云某某羊水栓塞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具体为30-44%。

在鉴定意见书中针对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分析记载:云某某不存在使用缩宫素及行人工破膜指征的情况下,医方使用缩宫素及行人工破膜,而缩宫素及行人工破膜可以导致子宫收缩加强而诱发羊水栓塞;在孕妇产后出血经治疗宫缩好转的情况下仍继续大量出血,孕妇存在发生羊水栓塞的潜在风险,医方未积极进一步分析查找出血原因并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医方在《知情同意书》中亦告知“羊水栓塞”是分娩的并发症,但未制定如何避免发生“羊水栓塞”的预防措施,发生“羊水栓塞”后未及时诊断致使抢救治疗不及时,虽然后期采取了积极措施,最终因病情重及治疗延误最终死亡,亦增加了医疗费用的支出,给患者带来了经济负担。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羊水栓塞”的发生及最终因“羊水栓塞”而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过错与“羊水栓塞”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发生“羊水栓塞”主要是自身原因所致,同时“羊水栓塞”起病急骤、病情凶险、难以预测、病死率高,其死亡主要原因为疾病本身特殊性所致,建议院方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具体为30-44%。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云某某因分娩入住甲医院,在分娩住院期间云某某发生羊水栓塞死亡。根据东岳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甲医院在对云某某羊水栓塞的发生及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云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甲医院对该鉴定意见存有异议,但其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甲医院也未举证证明存在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故本院认定该鉴定意见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甲医院应对云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结合具体案情,本院确定甲医院对云某某死亡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以40%为宜。


关注中国患者安全权益,

协助患者维权少走弯路。

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