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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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对原告陈某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导致左肱骨新发骨折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3日|分类:医疗纠纷 |682人看过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26日,原告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自诉于3月前在广州务工地骑自行车时,因地滑跌伤左肘部,在当地医院予以手法复位石膏固定及对症治疗,经诊断为: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陈旧性骨折、左肘强直。并于2019年3月28日在被告处行左肱骨髁上及髁间骨折经鹰嘴截骨切开复位植骨内固定+尺神经前移术+肘关节松解。2019年4月8日,被告医生对原告进行左肘功能锻炼时出现左上臂中下段疼痛,摄片提示左肱骨中下段新发骨折,后予以石膏制动。2019年4月9日,原告伤口换药时见左肘切口尺骨鹰嘴处约1×50px皮肤坏死,少许渗液。2019年6月3日,原告在全身麻醉下行左肘清创缝合术。2019年7月3日,原告行左肘关节松解+左尺神经探查+左尺神经前置术+左尺骨鹰嘴内固定取出+左肱骨外侧髁接骨板取出术。经诊断为:1、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陈旧性骨折;2、左肘关节僵硬;3.左肘伤口愈合不良;4.废用性骨质疏松;5、脂肪肝。2019年8月30日,原告情况良好,下一步诊疗计划为加强功能锻炼,待骨折骨性愈合后行尺侧内固定取出及肘关节松解,并建议出院,门诊随访治疗。

鉴定意见:

原告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陈旧性骨折非医方原因,有手术指征,行左肱骨髁上及髁间骨折经鹰嘴截骨切开复位植骨内固定+尺神经前移术+肘关节松解术符合诊疗原则;原告左尺神经损害与左肘尺骨鹰嘴处皮肤坏死为术后并发症,行左肘清创缝合术符合诊疗原则;医方存在帮助原告左肘极限功能锻炼不当致左肱骨中下段新发骨折(系主要原因),同时原告存在骨质疏松容易骨折等自身因素,左肱骨下段骨折后予以石膏制动符合诊疗原则,且原告目前左肘关节功能较入院时改善。故参照《某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确认:被告某医院对原告陈某诊疗过程中有过错,是原告陈某左肱骨中下段新发骨折的主要原因,其参与度为60%—90%。原告并产生鉴定费8130元。

  原告申请对左肱骨中下段骨折伤残等级、续医费、护理期、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鉴定意见报告,认为虽然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当导致原告左肱骨下段新发骨折,但原告左肱骨下段新发骨折未累及左肘关节,一般情况下未累及关节的骨折对关节功能无明显影响,且原告经被告治疗后左肘关节功能改善,另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3条,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因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伤残程度鉴定。综上,认为:原告左肱骨中下段新发骨折与左肘关节功能障碍无确切因果关系,不宜对原告左肘关节功能障碍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原告今后门诊随访、复查(如摄CT片、X片等)及对症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伍仟元左右;原告左肱骨中下段骨折的护理期为90日左右,属部分护理依赖。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活动中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原告的损失项目以及金额计算。

  关于被告的诊疗活动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程度问题。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和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以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而不能以一般的社会经验作为判断的依据。结合重庆法医验伤所的分析及鉴定报告意见结论,本院确认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原告左肱骨中下段骨折的损害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

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某的损失后续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护理费10800元、交通费600元、住宿费400元、器具支具费2000元,共计24200元,按照责任比例由被告某医院赔偿1936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陈某自行负担;
  二、由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陈某鉴定费11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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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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