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某投诉某口腔门诊部是否具备口腔种植诊疗技术服务资质问题。《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第一大点规定:“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科诊疗科目。(三)房屋建筑面积与功能划分、设备设施与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基本要求。(四)用于口腔种植外科治疗的诊室应当是独立的诊疗间。用于口腔种植诊疗的诊室除具备基本诊疗设备及附属设施外,同时应当装备口腔种植动力系统、种植外科器械、种植修复器械及相关专用器械。(五)具备曲面体层或颌骨CT影像诊断设备及诊断能力。(六)用于口腔种植诊疗的诊室的消毒管理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要求。(七)从事使用射线装置的医疗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诊疗活动。”〔2017〕193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口腔门诊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余某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依据相关法律对某口腔门诊部处以警告和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在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查明的事实系某口腔门诊部存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及从事使用射线装置的医疗技术人员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放射工作人员证》而开展口腔种植牙治疗的行为,在被诉行政答复中再次将上述情况告知陈某,保障了其知情权,并无不妥。陈某对原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另循法律途径救济。
关于陈某投诉谢某否具备口腔种植诊疗技术服务资质问题。《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第二大点规定:“二、医师基本要求。(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口腔专业。(二)具有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口腔执业医师接受正式口腔种植学课程120课时以上(含种植学实习)考试合格;或经过口腔种植学的继续教育累计Ⅰ类学分40分以上;或在境内外教育机构(国家教育部认可的教育机构)接受口腔种植学培训和学习满3个月并获得结业证书,方可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活动。(三)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业口腔种植科室工作3年以上,并专职从事口腔种植临床诊疗工作的医师可免于培训。”根据该案证据材料,谢某在为陈某实施口腔种植牙治疗之前,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口腔专业且经过口腔种植学的继续教育累计I类学分40分以上,符合《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的医师基本要求,某市卫健局据调查的证据材料告知陈某,谢某符合《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的医师基本要求,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关于陈某投诉如果某口腔门诊部具备有种植诊疗科和符合开展该项诊疗服务,证明该局有关人员违法审批,请求查处。经查,某口腔门诊部在对陈某进行口腔种植术之前已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某市虎门镇人口计生卫生局2016年9月19日向某口腔门诊部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某口腔门诊部核准了一级诊疗科目:口腔科。现并无证据证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取得有违法情形。陈某以某口腔门诊部不符合《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第一点第(五)项、第(七)项曾被行政处罚为由,而主张审批机关违法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陈某在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补充提及的理由及该案庭审中提出的主张某口腔门诊部只核准了口腔科一级科目,没有核准口腔种植科二级科目,其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技术服务属于非法超执业范围行医的问题。该案中,某口腔门诊部已于2016年9月19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了口腔科一级科目。陈某认为某口腔门诊部未核准登记口腔种植科二级科目就不能从事口腔种植专业二级科目即涉案种植牙科诊疗活动,某口腔门诊部从事涉案种植牙科诊疗活动属于非法超执业范围行医,属于其对法律、法规的错误理解,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某市卫健局在庭审中对其上述主张予以了回复,并无不当。因上述主张陈某并非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明确,其仅作为补充理由进行陈述,某省卫健委在复议决定书中未予处理并无不当,在该案庭审过程中已经就上述问题进行调查与回复,依法保障了陈某的合法权益。
关注中国患者安全权益,
协助患者维权少走弯路。
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
专注全国疑难复杂类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