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又接待了一起医务人员离职咨询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该医生在进修前未与医院签订进修协议。按该院的《进修管理规范》的规定,进修三个月以上的,需签订进修协议,但是由于院方的疏忽未签订,且在该医生进修的这一年时间里也从未要求过补签。正当该医生提出离职之际,院方这时才要求补签,并主张赔偿违约金(包含进修费、工资、绩效奖金等)合计四万九千多。
那么此时,该医生有权拒绝赔偿违约金吗?
案例分析:
医院送医护人员到指定的机构进修的,如果是属于专项培训的,在没有签订劳务期限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离职是不需要赔偿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因此,笔者认为,该医生有权拒绝赔偿违约金。即使要求赔偿违约金也不应超过进修培训的这部分费用。
关注中国医生合法权益,
协助医生维权少走弯路。
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李丽萍随笔
专注全国疑难复杂类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