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院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死亡,赔偿1219269.38元!
2018年11月4日范某在被告处住院治疗,诊断为1、器质性精神病、原发性高血压。2018年11月8日被告因病房病人较多,无单独保护间,范某早起行为紊乱突出,步态欠稳,为避免与其他病员其冲突及避免范某行为紊乱时发生跌倒,而将范某的手约束于活动室外窗户上,2018年11月8日8:14时范某被另一病员谭某推倒在地撞伤头部并将其双眼球挖出。当日范某被送往重庆某医院眼科进一步治疗,诊断为原发性高血压和器质性精神病,由于被告管理疏忽导致范某治疗期间被其他病人挖掉眼球,在眼科治疗期间导致原告肺部感染,在使用多重抗菌素同时依然在使用可能导致脏器受损的中成药制品,最终导致2019年4月19日范某因呼吸衰竭死亡。死亡原因:双肺部多重耐药菌感染。2019年6月27日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双眼球损伤后缺如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积血及其并发症(肺部感染、低蛋白血症、电解质代谢紊乱、感染性休克及呼吸衰竭等)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被告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7月30日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符合双眼球挖出后并发肺部感染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范某因病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三峡医院应当为范某提供合理的治疗,安全的医疗服务,保障病人的人身安全。被告范某住院场所为精神卫生中心,其病友多数患有精神类疾病,被告应尽到更加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但被告将范某约束于医院公共场所,也无人对其陪护,被告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导致范某被其他病人挖出双眼球,进而并发肺部感染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因此被告三峡医院应对范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现对原告的损失确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662891元(34889元/年×19年),2.丧葬费40882元(81764元/年÷12月×6月),3.鉴定费31000元,4.交通费800元,5.误工费2000元,6.医药费481696.38元,合计1219269.38元,被告已支付了561696.38元(医药费481696.38+第二次鉴定费15000元+已支付给原告65000元),还应赔偿给原告657573元。
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某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给原告范某因范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6575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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