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6月10日,王某以进行性吞咽困难20天余为由到被告A医院治疗,经初步诊断为胸中段食管癌。
2020年6月18日,A医院对王某进行了手术治疗,后王某一直在A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直至2020年7月19日,王某因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去世。
鉴定意见:医方存在告知不全的过错。医方存在术前检查不全面的过错。医方存在术中操作不当的过错。医方存在术中抢救不及时的过错。
法院判决: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若患方认为医方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要举证进行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在被告处就诊的证据,司法鉴定中心的答复函,证实A医院对王某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本院认为,在临床医疗领域,医疗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不争的事实,司法应当围绕维持医疗安全与医疗发展两大价值之间平衡的导向,将“容许的危险理论”充分运用于医疗过错责任的界定,在设定医疗注意义务和研判医疗过错责任时,要遵循既鼓励医疗方救死扶伤的积极性,又敦促其规范行医以充分保障就诊人安全的原则,通过司法的示范作用,逐步培养科学认识医疗风险,合理分担医疗风险的医患共识与社会共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考虑患者的患病情况及病情进展,参考鉴定意见,本院酌定被告A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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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许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