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5年9月10日,涂某某因发热、肉眼血尿,经A人民医院尿常规检查为“尿潜血3+、尿蛋白2+、尿白细胞1+”后,于次日入住C医院应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左肾肿瘤,药物性肾损害,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低钾血症”,拟对其行左肾切除术,涂某某遂要求转院治疗。
同年9月15日,涂某某转入B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肾脓肿,CTU示左肾肿瘤累及筋膜,CA可能性大”,于9月20日在全麻下对其行腹腔镜左肾根治切除术。术后病检示:“慢性化脓性炎伴脓肿形成,局部肾组织坏死”。同年11月11日,B医院诊断其所患“左肾积脓,双侧胸腔积液,大肠杆菌感染(未指明部位),泌尿道感染”已治愈,涂某某遂办理了出院手续。
之后,涂某某以C医院对其疾病误诊为左肾肿瘤的诊断结论造成对医院的误导,B医院仅凭CT报告诊断其为肾癌而未进行鉴别诊断、排除泌尿系统感染、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将左肾切除,均存在明显过错为由,提起诉讼。
鉴定意见:B医院在涂某某的诊治过程中,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致使不必须切除的左肾被手术切除,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涂某某所患病症的特异性与涂某某左肾脓肿被错误诊治的后果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该院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为75%左右。
法院认为:B医院在接诊涂某某时,以其患“左肾脓肿”收治住院,在行相关检查后诊断“左肾肿瘤,考虑CA可能性大”,继而诊断为“左肾占位:左肾恶性肿瘤肾脓肿”,但其未结合术前检查“左肾功能尚属正常”的客观事实,在未排除其患有肾脓肿的情况下,将可以采取药物治疗的左肾脓肿而予手术切除,属未尽到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对涂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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