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王某入院时间为2019年12月6日,出院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出院记录中显示原告入院诊断为:1、右肺阴影性质待查;2、高血压、脑梗塞。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出院诊断为:1、四肢无力原因待查:××变?;2、急性失血性休克;3、I型呼吸衰竭;4、右侧血气胸并右肺膨胀不全;5、多发脑梗塞;6、双侧肺炎;7、右上侧阴影性质待查:肺癌?肺炎?;8、××3级;9、左侧自发性气胸;10、双肺肺大泡、肺气肿;11、低蛋白血症;12、脑动脉硬化;13、肝功能不全;14、双侧上颌窦、筛窦炎;15、脑白质脱髓鞘;16、双侧下鼻甲肥大。
鉴定意见书载明:“1、某某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其过错与王某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因素(拟过错参与度为70%-80%)。2、被鉴定人王某某之截瘫(肌力2级以下),构成二级残疾,酌情给予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至评残日前一日。以上评定结果应考虑医疗过错原因力。”
后鉴定意见书回复:“1.肺穿刺活检是临床诊断的一个常见手段,而穿刺引起胸腔大出血是比较少见的并发症,肺穿刺活检必须经肤、胸壁、××变取得组织,故要求施术者在操作中应提高手术技巧,××变,于活检术后3分钟后复查CT即发现胸腔积血300ml,甚至不得不采取介入栓塞术的方法来止血,可见这种出血用‘小血管出血’解释不符合事实。医方在术前告知风险,只能代表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手术同意书并不能免除因医方自身失误造成的后果;2.患者术前无脊髓损伤的症状,行介入栓塞术后,出现双下肢肌力下降、大便失禁等脊髓前动脉综合征表现,结合血管位置、术后表现和磁共振检查结果分析,与介入栓塞术的手术操作密切相关。”
法院认为:本案中鉴定机构对被告的诊疗行为做出鉴定结论称:某某省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其过错与王某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因素(拟过错参与度为70%-80%)。该鉴定结论本院予以认可,对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本院酌定为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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