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长期专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的律师,我始终认为:刑事辩护的核心,往往不在于 “认不认”,而在于 “准不准”。尤其在国有参股、PPP 项目、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当事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常常是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关键。
近期办结的一起污水处理行业高管职务犯罪案件,让我对此感受尤为深刻。通过精准拆分主体身份、严谨论证罪名适用,我们将公诉机关指控的单一受贿罪,依法变更为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现了定性纠正与量刑优化,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当事人系某污水处理企业负责人,先后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市场化运营的项目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被监察机关调查并以受贿罪移送起诉,涉案金额达百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一旦全案按照受贿罪认定,当事人将面临较重的刑事处罚。
接受委托后,我们没有停留在认罪、悔罪等常规辩护思路,而是把辩护重心放在主体身份的拆分与定性上。通过全面梳理企业股权结构、PPP 项目合同、任职文件、聘任程序、岗位职责等关键证据,我们清晰地发现:当事人的任职历程明显分为两个阶段,身份性质截然不同。
在第一阶段,当事人任职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受组织任命从事管理工作,依法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该阶段行为可以评价为受贿罪。
但在第二阶段,企业改制为 PPP 模式下的项目公司,当事人由市场主体聘任,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未经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研究决定,不具备 “从事公务” 的实质特征,依法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该阶段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庭审中,我们围绕上述观点充分举证、详细论述,明确指出公诉机关 “一刀切” 认定受贿罪,不符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请求法院依法分段评价、准确定罪。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辩护意见,对案件作出重大改判:将单一受贿罪变更为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并综合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较轻量刑。
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彰显了精准辩护的重要价值。
办理此类案件我深刻体会到:混合所有制、国有参股、PPP 项目企业的管理人员,并非当然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定性必须严格依据法律与司法解释,结合任命程序、股权结构、职责内容综合判断。
作为刑事律师,我们的责任,就是在看似既定的案件中,找到被忽略的细节,守住法律的底线,用专业和严谨还原事实真相,让每一位当事人都获得公正裁判。
今后,我将继续深耕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辩护,以极致专业、审慎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每一起案件中落地可见。
陈振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