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某员工于2018年5月入职XX服饰公司,在商场从事服装销售员工作。入职后,XX服饰公司未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给员工发放基本工资及销售提成,后因公司无故克扣工资,员工辞职,并于2020年1月委托我方,要求追究公司方的责任,即给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另返还无故克扣的工资。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当地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在起诉到法院后,公司方提出反诉,要求追究员工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未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赔偿。赔偿的周期从入职后第二个月开始,到入职后满一年结束,最多支持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赔偿。就本案来说,员工2018年5月入职,至2019年7月辞职期间,公司始终未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员工从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共11个月的二倍工资赔偿。但公司方认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该员工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共8个月二倍工资赔偿的诉讼时效在2020年1月时已过,其计算方式是2018年6月的二倍工资赔偿在2019年6月超过诉讼时效,2018年7月的二倍工资赔偿在2019年7月超过诉讼时效,以此类推,所以2019年1月的二倍工资赔偿在2020年1月超过诉讼时效。法官在审理开始时也持这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赔偿的诉讼时效应当滚动计算。我方及时收集类案的判例,并向中院、高院确认二倍工资赔偿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为整段计算,我方诉讼请求全部未超过诉讼时效。法官也在咨询中院法官后认可了我方的观点。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虽然是我方单独解除劳动合同,但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行使的单方解除权,解除劳动行为合法,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法律依据。至于公司方认为我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没有法律依据,追究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应当提交证据证明我方解除劳动合同对其造成了损失。最终,法院认可了我方的观点,没有支持公司方的反诉请求。
最终,在两次庭审对我方有利的情况下,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公司方向员工一次性支付5万元,员工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虽然法律条文规定的很明确,但在适用过程中,不同立场的人仍然会有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特别是己方主张同法官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寻求审判法院的类案判例、审判法院上级法院的类案判例,对于说服法官具有特别好的效果。作为代理人,要对委托人的利益负责,为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寻找法律依据,每一份胜诉判决都是对律师的最大奖赏。
陈振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