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单某(男)与李某(女)于200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起诉时11岁),婚后因感情纠纷,男方于2018年起诉女方,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对于男方于婚前(2004年)全款所购房屋并未提及。女方同意离婚,但要求女儿抚养权归己方,并要求分割男方婚前所购房屋,遂委托我方代理。
2、男方在婚前全款购房,原则上应当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在婚后办理房产证时加上了女方名字,我方认为婚后加名属于男方对女方的赠与行为,房产证加名后该房产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双方的女儿自小由女方及女方母亲照顾,男方不具备照顾条件,且孩子已11岁,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法官听取了孩子的意见(孩子愿意跟妈妈)后,作出判决,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男方婚前所购房产因婚后加名被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3、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没有绝对的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不分析具体情况直接下结论是不合适的。女方在男方起诉离婚后,咨询多名律师,均答复婚前全款购房属于男方单方财产,几乎导致女方丧失信心。所有的案件,在了解了全部所有的情况之后,才能做出合适的结婚,才能确定为委托人谋取利益最大化的方式。
陈振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