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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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被业主方追索可得利益一审支持,经二审争取驳回业主方诉求

发布者:陈振峰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30日 578人看过 举报

2020-11-30

律师观点分析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XX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XXXX区人民法院XX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上诉人金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装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施工过程中选用的材料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是经过上诉人监理签字确认认可,上诉人的施工不存在质量问题,工程拆除费不应由上诉人承担。2、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可得利益损失无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主张的可得利益不是上诉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发生的失,不属于可得利益损失。

关于装饰公司上诉提出其不应当支付金属公司可得利益损失12万元的问题,鉴于金属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XX科技园入园企业承诺与园区奖励办法》已经实际颁布实施,且实际对其他企业已经落实1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于该部分奖励费用不应予以支持,一审认定装饰公司应支付金属公司按照XX科技园入园企业承诺与园区奖励办法》获得奖励费用10万元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装饰公司上诉主张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装饰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XXX民初23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二、撤销XXX民初236号民事判决第四、五、六项;

驳回XX金属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1、洛阳XX公司同洛阳XX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由施工方洛阳XX装饰公司对业主方洛阳XX公司违约XX科技园区的办公楼进行装修。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材料差异及漏水问题发生纠纷,导致装修延期。业主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方退还部分已支付的装修费用,并赔偿业主方因工期延后推迟入驻而未能从园区方获得的奖金XX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业主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施工方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方代理上诉。

2、本案中,业主方以工期延后推迟入驻而未能从园区方获得奖金XX万元为由,要求施工方承担该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园区方公布的奖励措施并非当然利益,业主方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如果工程不延期就一定可以取得园区方的奖金,同时工程延期并非施工方的单方责任。因此,二审法院在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的一、二、三项,撤销了一审判决的四、五、六项内容,并驳回了业主方要求施工方赔偿园区方奖励的诉讼请求。

3、在装修装饰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材料品牌、标准、规格型号的,施工方应严格按照约定采购、验收、施工,如业主方要求更换材料,应及时以签证单的形式进行记录,施工过程越规范,双方的利益越能得到保护。在合同纠纷中,损失的赔偿仅限于已经发生的损失和肯定要发生的损失,可能发生的损失不应当计算在内。同时,作为周期长、资金量和工程量都较大的装饰装修合同,施工方和业主方在施工前均应先咨询法律顾问的意见,提前防范好各种风险。如果未考虑好法律风险,从而发生合同纠纷,业主方会遭受无法弥补的延期损失,施工方不仅无法取得施工利润,还有可能发生损失,双方还要面临高额的诉讼成本。


陈振峰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2007年取得军队律师资格,十几年来一直从事法律工作,法律功底扎实,工作经验丰富。二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59 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