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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转让交付后未办理过户登记责任承担

发布者:赵心慧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3日|分类:交通事故 |845人看过

关于机动车,也许很多人会有如下疑问:机动车的买卖,所有权从何时转移?在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下,如机动车肇事,原车主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围绕以上两个问题,作者结合当前法律的规定作出解答,希望能够为关注的人们提供一点帮助,能在以后的日常生活中处理此类事情时更加得心应手!

    一、机动车转让中,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机动车作为一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依然遵循“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只要双方对机动车的买卖达成合意,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卖方将机动车交付给买方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有约定的情形要从约定,如分期付款购车情形,双方约定在买方未付清购车款前,所有权由卖方保留,此时便不宜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条件,而要遵从买卖双方的约定。

    机动车又是一种特殊的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机动车抵押权的成立也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同样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同一机动车上设立两个抵押权,一个进行了抵押登记,一个未进行抵押登记,那么进行登记的抵押权要优先于未进行登记的抵押权。

    综上,机动车买卖中,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至买方,有约定的应以约定为准;机动车登记不是所有权登记,买卖时未进行所谓的“过户”手续仅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影响交付后的物权变动! 

    二、机动车转让后未办理过户登记,转让人即原车主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江苏省高院做出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其中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在机动车转让交付后,未进行过户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原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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