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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文安县某村民委员会、XX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巨乱山|时间:2022年04月15日|1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诉被告文安县某村民委员会、XX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XX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委托代理人孟X,被告文安县某村民委员会的代理人张X、巨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项363450元及利息(利息以3634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标准从2017年5月25日起算,至二被告付清合同款为止;截止到2019年5月10日,累计逾期715天,利息暂计为33818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通过网上广告了解到XX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推广的金桥家园项目,广告内宣传金桥家园项目房产为五证齐全的大产权房且赠送地下室、赠送农庄种植园地等内容。原告与被告二置业联系人柳X经过数次沟通后,于2016年9月25日与被告一签订了金桥家园房源认购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同日,原告向被告一支付首付款98605元人民币,电商款50000元人民币,分别由被告一与被告二出具收据。2017年5月25日,双方签订金桥家园购房合同。合同约定与被告购买1号楼3单元1701室。房屋单价2485元/每平方米,面积124.16平方米,房屋总价XXX。房款一次性付清,原告享有全款购房优惠壹万元,受赠叁分菜地的权利。同日,原告向被告一支付剩余房款200000元人民币,配套费14845元人民币,被告一出具了收据。后原告经法院判决了解到,其所购西新XX房屋无产权证且禁止向西新桥村村民以外成员出售,无法上市交易,所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听闻立即向被告协商退房事宜,被告自知理亏同意返还房款,但一直未予以支付。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XX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被告文安县某村民委员会辩称,1、被告文安县某村民委员会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虽然与村委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村委会在实际的房屋买卖过程中仅起到了中间协调的作用,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利义务已经转移到文安县XX公司,原告应向文安县XX公司主张相应的权利义务。2、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金桥家园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且原告在购房前明确知道该房屋的实际情况(合同第4条约定),后该房屋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已经与原告达成新的意思表示,原告也同意配合文安县XX公司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后原告出尔反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3、电商费不应由被告一承担,被告一没有收取该笔费用,也没有委托他人代收。4、两原告系夫妻关系。5、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不应支付,现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6、文安县XX公司已经将两原告的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备案,并交纳了12%的相关税款,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他意见在辩论与质证环节发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买卖关系,2016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文安县某村民委员会签订房源认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购买位于文安县,并交付购房款及电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3450元,其中文安县某村民委员会收取了购房款298605元,XX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收取了电商费50000元。另查明,金桥家园小区已于2018年11月21日在文安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不动产登记,该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进行了备案登记。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所购买的房屋系在国有土地上建设,该小区已经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已经进行了备案登记,原告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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