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注意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对抢公交车方向盘、殴打司机的处罚力度。根据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的是危险驾驶罪,按照刑法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处罚顶格为拘役,所以此次修正案对干扰共同交通正常行驶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顶格为一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处以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