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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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

作者:王卫东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64次举报


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夏XXX的委托,指派王卫东律师担任夏X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会见被告人,庭前阅卷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现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一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过重,请求法庭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夏XXX在玩“狼人杀”游戏时,游戏房间有人发布招聘信息,称办理银行贷款可以拿提成,正值夏XXX无工作无收入来源,加之其母亲做手术需要大额资金,其便联系“XXX”赚取收入。“XXX”告诉夏XXX称其公司是正规公司,夏XXX便相信并按照“XXX”的指示实施行为。

辩护人认为,夏XXX在“XXX”的诱骗下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意并不明显,本着争取生活费的目的参与到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其转移资产9万元,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而本案中五被害人被骗金额484371元(XX被骗60000,夏XX账户进账1万;XX被骗129087元,王XX账户进账2500元;XX被骗67355元,夏XX账户进账5000元;XX被骗108629元,王XX账户进账18888元;XX被骗119300元,王XX账户进账40000元。)

进入王XX和夏XX账户金额98888元,占被骗金额的20%,该部分金

额没有妨害公安机关对其余80%这一绝大部分被骗金额的侦查。进入王XX和夏XX账户金额9万元,占被骗金额的20%。

所以,辩护人认为,夏X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恶意小,所转移资金占被案被害人被骗金额的份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

第二,夏XXX构成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坦白,前后供述稳定。根据侦查机关2022年到案经过,以及办案说明,夏XXX在2021年12月主动来到分局办案区向民警说明情况,在民警的讯问下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关于自首和坦白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夏XXX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过,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请求贵院对其从宽处罚。

第四,夏XXX自愿退赃,对其获利,愿意通过家属将赃款退赔,以弥补对受害人带来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第五,夏X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社会危险并不高,社会表现较好,据夏XXX虽然从小辍学,但是对父母及奶奶很孝顺,此次实施犯罪也与其学历、阅历有一定的因素。

综上,辩护人认为,检察院对其量刑建议偏重,结合夏XXX犯罪情节轻微,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案发后积极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及其本人及家属均愿意全额退赃等因素,请求贵院对其从宽处罚。夏XXX已经真诚认罪悔罪,其犯罪行为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惩罚并不是最终目的。所以,辩护人认为,请求贵院对其判处1年2月刑期,让其早日回归社会,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家庭及社会做一点贡献。

此致

兰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王卫东



咨询电话15293110199(微信同号)。王卫东律师系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9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