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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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规则适用中的六大关键问题4

作者:王小华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41次举报
2020-12-29

05 关于越权代表的合同效力认定规则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实践中的争议,主要聚焦于对《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性质争论,即基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界定该条规定到底是管理性规范还是效力性规范。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在裁判中认定上述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违反该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在保护债权人与投资者利益的平衡中,更加注重维护交易安全,在某种程度上,使公司法意图通过限制法定代表人代表权实现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落空。

1.关于越权担保有效的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担保合同有效的裁判,以公报案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为典型代表,其裁判要旨的核心要素主要包括三点:一是《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或者表述为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构成《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是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其实质是公司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三是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和交易安全。

2.关于越权担保无效的观点

认定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担保合同无效的裁判,其裁判理由的核心要素主要有三点:一是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公司的重大经营行为和民事活动,因此《公司法》第16条要求应当由公司机关作出决议;二是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或者《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判定越权代表的效力;三是担保合同相对人未审查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否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未审查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属于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不构成善意相对人。故此,担保合同无效。(参见《巢某风、常州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542号))

3.《九民会纪要》关于越权担保的效力认定规则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仅从合同法角度针对《公司法》第16条条款的性质争议,即该条规定到底是管理性规范还是效力性规范,《九民会纪要》摒弃了管理性规范与效力性规范简单的二分法,认为管理性规范与效力性规范是对强制性规定的分类,而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属于对行为规范的分类,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其规定既有组织规范又有行为规范,《公司法》第16条属于组织规范,条款从性质上应当认定为代表权限制规范。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06 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认定规则

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比如诈骗犯罪与合同行为发生重叠的情形、合同订立时存在贿赂的情形、民间借贷构成犯罪的情形等,此时应当如何认定合同效力问题,理论与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1.关于合同效力的争议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认定,主要存在三种基本观点:一是刑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行为必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二是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参与犯罪行为来区分合同效力,如果合同相对人并非参与犯罪活动,从保护善意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不宜一概认定合同无效;三是在诈骗犯罪中,由于欺诈行为损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没有超越合同相对性的边界,应当认定为可撤销的合同。

2.最高法院的观点

目前理论与实务界大致形成一种共识,即按照法理的基本逻辑架构,合同行为属于私法行为,对于其效力的判定应当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刑法规范的基本功能是制裁刑事犯罪,并不直接调整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直接成为判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依据。(参见程宏:《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人民法院报》2006年底8期。)

在国外立法例中也有类似规定,比如德国民法中对于以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认为通常应当由受骗人来决定合同是否无效,即合同属于可撤销的情形,原因在于,如果直接宣告合同无效,则实际上剥夺了受骗人的选择权。(参见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71页。)故此,合同当事人以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并不当然为无效合同,合同效力的判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为依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在《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中认为,违法性程度仅为法益衡量的一个因素,并非全部因素,在确定违法合同效力时,应当兼顾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相对人保护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比如,合同诈骗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不涉及损害第三人利益时,基于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利益的目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的规定,赋予受欺诈一方以撤销权,由其决定合同的效力。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公报案例中的裁判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认定规则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本规定第14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立了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在民间借贷合同与犯罪行为发生重合时,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主要有两条:一是当事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并非否定合同效力的唯一因素,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二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应当以《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及上述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为依据。

(2)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中的认定规则

最高法院在《吴某某诉陈某某、王某某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年第11期(总第181期))的裁判中认为: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故此,在民间借贷合同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事犯罪发生重叠时,该公报案例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与前述司法解释及最高法院的观点是一致的。

来源: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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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华律师,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现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交通运输法学研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执业单位: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
1110120********59 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