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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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留有遗嘱,法院却判遗嘱无效?关于代书遗嘱你应该知道的事……

作者:王小华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95次举报
2020-12-28

父母去世后,留有遗嘱,可经过法院的审判,却判决遗嘱无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日前审理了一起六子女“争产”案,判定遗嘱无效。8日,被告人以遗嘱为父母真实意愿体现为由,提起上诉。

绘图/宋兰英

六子女分遗产 大儿子拿出遗嘱

2019年2月、5月,宝轮镇一对老夫妇(以下简称被继承人)相继去世,留下一套住宅和45万元的现金遗产,生前委托大女儿代为保管。

被继承人共有六名子女,其中一名儿子李某在其去世后,拿出了一份遗嘱,表示自己应分得25万元遗产。对此,除保管遗产人即被继承人的大女儿同意外,其余四姊妹都表示强烈反对。四人认为,父母生前对遗产的分配并未立有遗嘱,且大家同样尽了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应剥夺他们的继承权,且继承份额应当均等。四人甚至怀疑,大姐故意拖延不分遗产,有想要侵吞全部遗产的嫌疑。于是,四人诉至法院,请法院判令遗产由六人均分。

遗书存疑 为打印后签字

庭审中,被继承人的儿子李某拿出了遗嘱,其中写明,50%的遗产将由自己继承。

由于被继承人不会写字,此份遗嘱是被继承人让儿子李某的女儿在2019年2月8日代写打印的,朗读给被继承人听并由其确认后,由被继承人按上了手印。由于是代书遗嘱,当时还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于见证人也不会写字,其签名也是由李某的女儿代签后,由见证人按的手印。

李某称,立遗嘱时没有通知其他子女是因为怕大家会争吵,会气到父母。

法院一审判定 遗书无效

近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就该起争产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从遗嘱形成过程及内容来看,本案遗嘱应认定为代书遗嘱。其法律特征之一即遗嘱是须由遗嘱人生前亲自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由他人辅助或者代理。

但在本案中,被告提交的遗嘱存在瑕疵。

一是两名被继承人均是八十高龄的老年人,且其中一人是患有晚发性阿尔次海默病和脑萎缩等疾病的住院病人。

二是遗嘱的代书人是继承人李某之女,与李某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宜作为代书人。而其中一名见证人的签名也是代写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应当由见证人本人签名的强制规定。

三是两名被继承人的签名系代书人书写,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应当由立遗嘱人本人签字签名的效力性强制规定。

综上,涉案代书遗嘱存在不足以确认订立代书遗嘱及遗嘱内容系两名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的瑕疵,且形式要件具有严重瑕疵,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法院故此认定,涉案代书遗嘱为无效遗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继承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死亡后抚恤金等由六子女共同所有,每人平均分配。

8日,被告人以遗嘱为父母真实意愿体现为由,提起上诉。

【法律讲堂】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实质要件则包括: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后三者都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李金明 广元晚报全媒体记者 文煜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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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华律师,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现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交通运输法学研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执业单位: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
1110120********59 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