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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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责任委托我所后承担30%的比例责任

作者:王小华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1日分类:交通事故浏览:173次举报

执行律师 律师 律师     当事人 席先生 王女士

一、案情简介

20223121309分,被告席先生驾驶“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号为:京NAxxxx)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小区门口处时,适有刘先生驾驶xx”牌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在人行横道内穿越道路,“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前部与“xx”牌三轮摩托车前部相撞,刘先生由“驰远”牌三轮摩托车上摔下,造成刘先生严重受伤。刘先生与被告席先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二、案件分析

当事人委托我所后,交通律师在阅卷后作出答辩意见,指出席先生驾驶的车辆报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可主张保险赔付事宜;此外,事发时刘先生驾驶机动车横过人行横道,存在5项违规行为,在责任认定方面应有所反映。

三、处理结果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三原告18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三原告134968.9元、支付席先生垫付款5186.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原告负担3944元,席先生负担5438元,鉴定费12000元由被告席先生负担。已履行完毕。

律师寄语

如果您也面临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却不知道该怎么办?

交通律师建议您:

1、想要维权,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要及时咨询、委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涉及到伤亡严重,当事人应当尽早委托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介入,通过细致的调查取证、专业的论证、有效的沟通,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蒙受不必要的冤屈,也有利于为后续民事赔偿更加公平合理奠定基础。

2、律师越早介入对当事人越有利。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承担同等责任,因此承担赔偿应相应地按比例划分,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在费用限额内进行赔付。因果关系鉴定在本案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鉴定被告对死亡结果的参与度,减轻被告赔偿负担。交通律师依据法律综合分析案件,经鉴定交通事故对死亡占比为16%-44%所代理被告应诉,最终法院按照30%的比例判决被告承担责任,大大减少被告的责任。


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团队负责人。从事法律行业十余年,一直致力于交通人损害赔偿领域,行业内的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执业单位: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