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小华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2日 5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原告回国探亲,了解到被告的“天鹤农庄”的项目,其宣传的农庄内配有客房、天鹤超市、休闲广场、停车场、生态餐厅、浴池垂钓等场所设施,是养老宜居的绝佳居所。原告为尽孝心,让父母亲晚年过的更安逸。2016年10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天鹤农庄土地租赁合同,原告租赁被告位于顺义区高丽营镇水坡村的天鹤庄园Gl温室大棚一套,面积26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6年10月6日至2030年3月6日,租金为118000元,交付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后高丽营镇政府及水坡村村委会下发通告和告知书,并将农庄院墙及院内小凉亭等拆除,原告经了解方知此为农用地不得用于非农用途。
案件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六日签订的《天鹤农庄》合同无效; 二、被告返还原告承包金十一万四千一百元及利息(以十一万四千一百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二〇一六年十月六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双方约定条款至关重要,但双方约定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体至本案中,被告将农业用地承租给原告的合意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最终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