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华律师
王小华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0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丰台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交通事故当事人被索赔13万余元,懋华助力只需赔偿2400余元

发布者:王小华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2日 16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执行律师

王小华曾玥

当事人

张某

案情简介

20207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旱河路南平庄至西山美墅馆东口段,张某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马某某驾驶其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张某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为主要责任,马某某为次要责任。

案件分析

马某某起诉张某,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机动车车辆残损维修费3445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腰扭伤产生的拍片以及此次交通事故引起的失眠症、焦虑等告腰扭伤产生的拍片以及此次交通事故引起的失眠症、焦虑等药费共计938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送报修车时产药费共计12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受损车辆折损费14760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由于事故因素增加的保险费用。

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本次诉讼产生的诉讼费。

7.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鉴定费。

8.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 000元。

我方律师提出抗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所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原告驾驶机动车,被告驾驶非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可以减轻责任,故赔偿是单向的,被告是被侵权人,东城法院的判决已减轻了原告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侵权人的责任已经予以减轻,原告无法律依据向被告主张赔偿。

处理结果

海淀法院判决:张某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马某某修车费2411.5元,交通费84元,以上共计2495.5元,驳回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已履行完毕。

律师结语

根据道交法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方发生交通事故赔偿应该是单向的,行人、非机动车方向机动车方赔偿于法无据。这一法条虽然在北京法院实际案例中不被支持,但在其他地区法院和理论上具有一定可信度,可以成为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途径。

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团队负责人。从事法律行业十余年,一直致力于交通人损害赔偿领域,行业内的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执业单位: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