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菊春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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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订内容

发布者:靳菊春离婚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376人看过

      几个月前,最高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这次修订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三点:

      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既有肯定,又有否定。肯定的是民间借贷在金融借贷缺位的地方对于融通资金,激发市场活力的积极作用。因此对于自愿合法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支持的。否定的是以民间借贷名义,非金融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对不特定受众借款的行为无效。另外对于进一步严格了高利转贷行为。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现在修订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可谓是相当严格的限制。

      二是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成为历史,以人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按照当前的LPR,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三是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禁止高利房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的利率由双方协商,但是其总利率不得超过第二条规定的利率水平。

      我就从中摘出这么关键的几条。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这次修订中,不难看出国家整顿民间借贷市场乱象的决定。但是对应到我们普通人的生活中,应该注意哪些呢?一是借款利率约定要根据签订协议时候的LPR的4倍确定上限;二是有贷款的情况,谨慎高利借贷行为;三是以后协议里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等,但是其总计超过LPR的4倍也是得不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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