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兴磊律师
周兴磊律师
辽宁-盘锦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定金浅析

作者:周兴磊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337次举报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二、定金的特征

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三、定金的作用和性质

1、担保合同履行,属于债的担保。

2、证明合同成立。具有相对独立性。

3、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4、定金属于违约定金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

周兴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执业律师、会计师。在企业曾任职多年,先后从事财务、法务、资本运营、股权管理等岗位,拥有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盘锦
  • 执业单位: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720********2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