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刑事赵梓惠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0日 10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如何反驳强制猥亵罪中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行为
——尤某某强制猥亵判处缓刑案
赵梓惠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5日凌晨2时40分许,尤某某在某KTV喝酒后,来到该KTV的小姐房内(供所有ktv上班的小姐休息的地方),趁被害人杜某醉酒熟睡之际,用手抚摸其阴部和胸部至其醒来,后尤某某强拉被害人杜某去唱歌喝酒时,二人不慎从楼梯摔下,导致被害人杜某左腓骨下端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杜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辩护难点】
一、案发场所特殊,容易被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二、被害人身份特殊,导致家属不愿赔偿,被害人不愿谅解。
三、一旦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刑期在五年以上,判处缓刑的难度较大。
【辩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此款条文既要求犯罪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亦要求“当众”实施。其中,“公共场所”应指人流量大、极易引起注意的地方,如车站、剧院等场所。
一、案发地为某KTV小姐房,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该小姐房系供上班小姐休息用的场所,仅允许领班与小姐进出,禁止客人入内。且小姐房位处包厢楼上,位置相对隐蔽。可见案发地仅供特定人员出入,且空间相对封闭,不具有公共属性,不属于“公共场所”。
二、案发时间为凌晨2点40分许,KTV的工作人员已陆续下班,在案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小姐房内仅剩几个人在收拾东西准备下班。可见在场人员很少,且他们并不容易注意到尤某某的猥亵行为。
三、根据尤某某的供述及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可以证实尤某某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时并非公然进行,而是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同时一直观察周围的人,一旦发现周围有人翻身或者响动就立即停止对被害人的猥亵行为,故尤某某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并不具有公然性,而是在隐蔽的情形下进行。因此,不应认定尤某某具有“当众”猥亵的行为。
【辩护心得】
一、不忽视证据细节,做到法律适用与证据分析相结合,充分驾驭证据,形成辩方证据体系。
二、存在被害人的案件,要注重赔偿,争取谅解,以消除案外因素,为从宽处罚、适用缓刑打好基础。
三、针对被告人系民营企业家身份,要善用国家保护民营非公企业的政策,进行情理之辩。
【案件结果】
判处尤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