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合同的性质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将特许经营合同与买卖、销售代理等合同混淆。
特许经营合同具有特许人将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经营、被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三个基本特征,其中最重要的特征是经营资源的许可和具有统一的经营模式。在判断什么是经营资源时,一般在合同中会写明包含商标或商业标识授权使用、统一的装修风格和装修要求、统一的服务范围和业务培训等。
实践中,许多特许经营合同以《总经销合同书》或《品牌代理协议书》乃至《购货合同》等为合同名称,被特许人支付的费用也并不以特许经营费命名,但对于合同性质的判断并不简单依据合同名称、费用名称或当事人的主观描述为标准,而是以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02.合同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特别是被特许人通常以特许人及涉案合同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的强制性规定而主张合同无效。
强制性规定可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两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禁止行为内容本身,而管理性强制规定则是出于管理的需要而设置。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方为无效合同。
03.格式条款的效力
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往往涉及对格式条款的争议。
随着市场行为逐步规范与经营者整体素质的提升,对于特许经营合同中格式条款的问题,应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审慎适用,又要对明显不当的格式条款进行调整,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仅仅因为是格式条款就作出对于特许人不利的解释。
04.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欺诈
在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中,特许人为吸引客户,扩大其经营规模、形成规模效应,往往会在宣传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夸大行为,但是否构成欺诈需要具体结合虚假信息或隐瞒的真实信息之重要程度及虚假信息与事实的背离程度、被特许人权益保护与交易安全保护的平衡来综合判断,即特许人的不实宣传行为足以导致被特许人做出加盟的决定,被特许人才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05.其他易产生争议的合同条款
近年来,较多出现因被特许人加盟店具体地址的选定、装修标准、办理相关证照及开业条件等引发的纠纷。
我们认为,应当尊重双方在合同中就上述内容作出的约定,不宜轻易认定相关条款无效或作出不利于特许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