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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法敬法者不应成为嘲笑的对象

作者:侯和林律师时间:2020年03月3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513次举报


西方有句法律格言:法律不应成为嘲笑的对象。指的是公民对于法律必须抱以崇敬、信仰的态度,唯有如此,法律才能得到良好的贯彻。张明楷教授特别指出法律人不应当随便指责立法有错误,而应当运用解释学方法,尽可能地把法律条文解释得合乎情理,而不是动辄指责立法有问题、建议修改法律。

今天要说的问题与立法无关,而是关乎司法。2019年12月,受景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的指定辩护人。本案的案情比较简单,孔某、李某1、李某2,三人系朋友关系,都是西双版纳边境地区的少数民族。因为都喜欢打猎,三人于2018年各自寻找一些铁管、木料、废铁等材料,利用电焊机、电钻、打磨机等工具,制造了4支猎枪(后经公安机关鉴定为“枪支”)。猎枪制作好后,三人均用猎枪到野外打过野鸡、野兔等,但仅仅打到过3、5只。2019年4月,听说森林公安到另一村民家调查非法持有枪支案,3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了3人制造枪支系出于民族风俗习惯和个人爱好,主观上并无用于违法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的目的,客观上也只打过数量很少的野兔、野鸡等非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这一点仅为被告人交待,并无客观证据),又系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因被告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再犯可能性低,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2020年1月19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人中有两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枪支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如果仅从法条来看,两级法院对三名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已经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低量刑了,似乎无可指摘。但是,从社会效果来看,这一判决却未必妥当。西双版纳边境地区很多少数民族自古以来都有狩猎的习惯,虽然经过多次收缴,但非法制造、持有猎枪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孔某等三名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上缴其制造并持有的猎枪,表现出其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愿意按照法律的指引来行事。虽然客观上确实构成了犯罪,但猴哥认为可以对其给予更大程度的从宽处罚。如处以缓刑,则既对其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的行为在性质上给予否定评价,又对其尊法、敬法并愿意按照法律指引行事态度给予表彰,无论从法律规范方面还是社会舆论方面都比较妥当。相反,对其判处实刑,使其遭受三年的牢狱之灾,不仅其本人会觉得处罚过重,更会在当地民众中造成这样一种印象:家里有猎枪的千万不能投案自首!看到了吧,没有投案自首什么事也没有,投案自首的却会坐牢,这正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啊!

试想,如果孔某等三人不去投案自守,而是私下把猎枪藏在无人知晓的地方,或者拆成零件扔到澜沧江里,公安机关根本就不会发现,三名被告也就不可能遭受牢狱之灾了。

如果尊法敬法者成为嘲笑的对象,这将是对法律的亵渎,进而法律本身也会成为嘲笑的对象,人们将不再按照法律的指引去行事,对法律的权威有着莫大的伤害。因此,司法者、执法者不能机械、刻板地运用法律,而必须顾及到法律实施的社会评价和舆论影响,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使人们愿意按照法律的指引安排自己的行为。


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西双版纳州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军转律师,有正气,有担当,有能力,有魄力,愿以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西双版纳
  • 执业单位: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820********1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