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二娃在2010年1月1日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100万元,首付了40万元,剩下60万元按揭贷款。贷款10年还清,年利率为4.9%,每月需还款约6334.64元。2012年1月1日,二娃与翠花结婚,二人共同还贷,此时该商品房的市场价值为120万元。2018年1月1日,二娃与翠花离婚,此时该套商品房市场价值160万元。问财产分割时,翠花应当分得该套商品房的多少价值?
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那么,“增值部分”应当如何计算呢?由该案例的描述得知:
增值部分:160-120=40万元。
共同还款部分:6334.64×12×6≈45.6万元
翠花还款部分:45.6÷2=22.8万元
贷款利息:6334.64×12×10-60≈16万元
至于增值部分如何计算,主要有两种意见:
意见一:
40×22.8÷100=9.12万元。
其中100万为购房时房产的价值,40万为2012年至2018年该房产市场价值的变化,22.8万为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总额的一半。
翠花分得总金额为:22.8+9.12=31.92万元。
意见二:
40×22.8÷(120+16)=6.71万元。
其中分母为“120+16”万元的理由是:二娃与翠花结婚时该房产的市场价已经涨到120万元,而这部分增值与翠花无关,应当视为二娃婚前增值;而16万元为按揭贷款的总利息金额,也应该算为该房产的成本。
翠花分得总金额为:22.8+6.71=29.51万元。
笔者看来,这两种意见均有其合理之处,但都不够完善。原因是都没有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所谓货币的时间价值,也称为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指货币经历一定时间的投资和再投资所增加的价值,它表现为同一数量的货币在不同的时点上具有不同的价值。比如在刚才的案例中,2010年1月1日首付的40万元,如果留到2018年,就算只存放在银行(按定期存款4%的利率计算),也会有12.8万元的利息,当然与2018年的40万是大不相同的。
笔者的思路是,把所有过去的和未来要花费的成本都折算到二人离婚的时间点(即2018年1月1日)上来,算出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中翠花应占的份额比例,再用这个比例算出增值部分中翠花应得的部分。这里涉及到几个概念,分别做简单的介绍。
单利与复利:单利,是指利息仅按原始本金计算,利息不计入本金利息。复利,其实就是利滚利,即把上一期的本金和利息作为下一期的本金来计算利息。人们日常的民间借贷一般都只计算单利,但是从银行贷款的话,特别是购房按揭贷款,则大多情况是计算复利的。
现值与终值:简单地说,现值就是开始的资金,终值就是最终的资金。
年金:是指等额、定期的系列收支。常见于按揭贷款。如本案例中,二娃的购房贷款需要每月支付6334.64元、共支付120个月,就是典型的年金。
下面我们就把过去及未来所有的成本投入都折算到2018年1月1日来。
1、首付款现值(按4%的定期款利率单利计算):
40×(1+4%×8)=52.80万元;
2、按揭贷款现值(为便于计算,以每年7.6万元,共10期,利率5%的年金计算离婚时间点上的终值和现值):
①已还部分终值:F=A·(F/A,5%,8)=7.6×9.5491=72.57万元
②未还部分现值:P=A·(P/A,5%,2)=7.6×1.8594=14.13万元
①+②=86.70万元
再将前述1、2项相加,就得出2018年1月1日这个时间点上总成本的当前值:52.80+86.70=139.50万元
3、再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到离婚时的终值:
F=A·(F/A,5%,6)=7.6×6.8019=51.69万元
翠花应分得部分:为51.69÷2≈25.85万元。
4、房屋增值部分翠花应分得的数额为:
40×25.85÷139.50=7.41万元。
最后,第3、4项相加,即翠花在离婚时应分得该房屋成本及增值部分的总和为:25.85+7.41=33.26万元。
虽然从计算结果上看,几种计算方法并没有太大的差异,但后一种算法因为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得以更为公平合理。
侯和林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