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和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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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语中的法律误区之一:杀人偿命

作者:侯和林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61次举报
2019-12-06


  按: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而道德的要求一般会高于法律。一些民间俗语阐述的道理和规则,往往是由道德引领的;法律具有准确性,而道德大多是模糊的。一个国家只有一部《刑法》,但不同的民族、不同地区甚至不同的家庭却都可能会有不同的道德标准。因此,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定与公认的道德标准是基本一致的,但也有很多情况下,法律与道德并不一致,甚至会出现矛盾。“俗语中的法律误区”即想尝试着厘清一些传统俗语中道德观念与法律规定的误区,使大家更加清楚的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同与不同。

  

  “杀人偿命”是民族乃至全世界最朴素的法律传统和道德观念。但是,这一观念又是极其古老和过于绝对的。社会发展到当代,“杀人”一词可能会出现千千万万种不同的情形,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处以死刑,肯定会有无数冤魂在屠刀上舞蹈。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哪些杀人行为可能会免于死刑呢?且听猴哥慢慢道来。


  一、我国《刑法》关于“杀人”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外,还有【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等罪名,也都规定了“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在这些加重情形中,大多也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


  二、“不必偿命”的几种情形

  从《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来看,犯故意杀人罪的,首选刑罚是“死刑”,这一点是“杀人偿命”的朴素道德观念是一致的。但是接下来又规定了“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杀人者”都必须“偿命”。从其他几个可能“致人死亡”罪名的规定中,也大多都有类似的规定。那么,哪些“杀人行为”可以不必“偿命”呢?总结起来,大概有以下几类情形。


  (一)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1、法令行为。所谓“法令行为”就是法律允许或者命令下的行为,可以理解为“奉命杀人”比如对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执行死刑的执刑人员(执行枪决的武警战士或法警、执行注射死刑的法医等),因为他们的“杀人行为”是法律赋予他们的职务行为,当然就不是犯罪行为,更无须偿命。


  2、执行公务。一般是指警察在抓捕罪犯过程中,遭到持枪拒捕、劫持人质以及其他危及警察自身或者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紧急时刻,犯罪人经警告拒不服从警察的命令时,警察依法击毙犯罪分子的行为。因为是为了执行公务、保护人民群众和警察自身生命安全而不得已做出的合法行为,当然也不必为负隅顽抗的犯罪分子偿命。


  3、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分为两种: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是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你或他人正在遭受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或者与这些犯罪行为程度相当的不法侵害,那么你或者他人就可以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直接弄死行凶者!不仅不必负刑事责任,还会被作为见义勇为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和宣传!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特殊正当防卫有着严格的要求,不能逾越:①必须是正在遭受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特别严重的犯罪侵害。形象地说,你用正当防卫所防止的行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直接危害自己或他人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如果你看到别人在诈骗、在盗窃、在贩毒,都是不能采取极端措施致人于死地的;②必须是“正在侵害”也就是说,要在以上侵害行为的“实施过程中”采取正当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已经完成,无论是杀人、抢劫、强奸还是绑架,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也就是说人已经被杀死、抢劫已经得手并离开、强奸行为已经完成,则正当防卫的时机就已经丧失,在此之后再去杀死行凶者,是不能构成正当防卫的。“事后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违反以上两条中的任意一条,就将面临刑事处罚,甚至有可能会因“故意杀人”而被判处死刑。


  (二)情节较轻的情形

  1、被害人有过错。比如长期遭受家暴的妇女,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或下毒或趁丈夫醉酒时杀死了丈夫的,一般不会被判死刑。

  2、被害人同意。比如有些绝症患者,长期忍受病痛的折磨,生不如死,于是请求他人杀死自己。也即请求他人帮助自杀。在我国,法律并不处罚自杀行为,但是帮助他人自杀则触犯故意杀人罪。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确实是被害人请求他人帮助自杀的,一般都会对“帮助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大多在10年以下判刑,甚至缓刑。

  3、过失杀人。《刑法》中专门有一个罪名叫“过失致人死亡罪”,即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他人死亡的,一般会在7年以下判处刑罚,不会被判死刑。

  4、防卫过当。前面提到,正当防卫分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一般正当防卫有一个“必要限度”问题,如果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超过了必要限度,则构成防卫过度。但“防卫过度”并不是一个罪名,一般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定罪量刑。不过因防卫过当而造成他人死亡的,一般不会判处死刑。去年在网络上传得沸沸扬扬的山东聊城于欢辱母杀人案,就是典型的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三)犯罪主体身份特殊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是关于“限制死刑”以及“不负刑事责任”主体的规定。概括起来,能够“杀人”而又免于死刑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49条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时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如果杀人者实施杀人行为时未满18周岁,一般而言,都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刑事处罚的最高刑是“死刑”,一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绝大多数都不会判处死刑。但在刑法理论中,也有专家学者认为,对于手段特别残忍、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也不完全排除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如以死刑率极低著称的日本,也曾经有过判处未成年人死刑的案例。


  2、精神病人。但应当注意的是,精神病的种类繁多,一些精神病并不导致行为人丧失辩认控制能力。根据上述规定,对责任能力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医学与法学判断:①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②其次判断行为人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前者由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后者由司法人员判断。总而言之,并非所有精神病人杀人都不需要负责,更不是只要弄到一张“精神病鉴定书”就能免于刑事责任。如果通过勾结鉴定人或者伪造鉴定书等不正当手段提供“精神病鉴定书”,不仅不会免于刑罚,相关人员还会触犯伪证罪而面临牢狱之灾。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因醉酒、吸毒后处于无意识状态时,虽然可能确实无法辩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由于饮酒、吸毒是行为人“自我答责”的行为,因此并不能因此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怀孕的妇女。根据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怀孕的妇女”,不仅指“犯罪时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也即,即使她在杀人时没有怀孕,但在犯罪以后、宣判之前怀孕的,也不适用死刑。正是因为这一点,一些妇女犯了可能被判死刑之罪被抓获羁押期间,千方百计地勾引狱警或者采用其他非正常手段怀孕,为的就是免于一死。为了保护妇女及胎儿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还规定,在犯罪后、宣判前怀孕又流产的妇女,同样不适用死刑。


  4、75岁以上老年人。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内容,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但该款在其后又明确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说,与未成年人、不能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怀孕的妇女不同,对75岁以上的老人,并非绝对“不适用死刑”。


  (四)有自首、立功情节以及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形

  1、自首。即犯罪人在犯罪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为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利益,缓和修复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社会矛盾,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如果犯罪人积极对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则其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等家属可能成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并出具《谅解书》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则有可能免于死刑,而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的情形在民间有时被称为“花钱买命”,比较形象但却并不准确。


云南凌云(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西双版纳州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军转律师,有正气,有担当,有能力,有魄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西双版纳
  • 执业单位:云南凌云(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820********1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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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820********16 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