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波顺律师
叶波顺律师
河南-郑州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荣X与蒋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叶波顺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2日 2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荣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3月份,被告蒋X找到原告荣X,以做生意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钱,原告于2017年3月19日向被告出借现金50000元,于2017年3月26日向被告出借现金50000元,共计现金100000元。随后近一年时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皆被拒绝,原告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诉讼。

被告蒋X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蒋X分别于2017年3月19日、2017年3月26日两次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两张,双方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形成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两张、证人证言一张、银行流水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蒋X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已形成借贷关系,被告蒋X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及时归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蒋X归还借款及利息的合理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对借款利息没有书面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经原告催要借款,被告不予偿还,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即自2018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蒋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被告蒋X归还原告荣X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波顺,咨询电话:17538700837,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三级律师,从事法律行业期间,积攒了丰富的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3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