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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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离婚谈判的2大困境

发布者:潘均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383人看过


大家应该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了,这意味中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我一方面感到高兴,另一方面感到担忧和困惑。

过去的一段时间,我常常担忧。《民法典》的颁布会不会影响感情问题?倒不是指自己的感情问题,因为我自己的感情目前比较和谐,不太可能出现问题。我担忧的是,广大遭遇婚姻危机的人群的感情问题是否更难解决。确切地说,离婚是不是真的如网上所说的,会越来越难?

是我杞人忧天?肯定也不是,因为我的工作就是帮广大遭遇婚姻危机的人群解决婚姻难题。解决问题讲究一个“快”,快刀才能斩乱麻。慢工出细活这一套,不适用解决婚姻问题。

所以,我想和大家谈谈离婚谈判目前面临的两大困境。

1. 第一个困境,离婚冷静期制度带来的不确定性。

经过网上铺天盖地的普法,大家多多少少应该知道,自2021年1月1日起,2001年施行的《婚姻法》失效,取而代之的是赫赫有名的《民法典》。

《民法典》之所以出名,是因为其中增加了一项新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即离婚冷静期制度,该条款内容包括30日的离婚冷静期和30日的离婚抉择期。

2021年1月1日以后,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打算离婚,首先需要去婚姻登记处提交离婚登记申请;然后在家冷静30日;最后,在30日离婚抉择期内,去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离婚证。

正是由于这个新制度,我常常和朋友们开玩笑,以前离婚请一天假,以后离婚至少请两天假,而且上不封顶,请假的天数纯粹看运气。

事实上,新旧登记离婚制度的变化,不仅仅是增加了30日离婚冷静期那么简单。如果仅仅是多30日离婚冷静期,我倒觉得没什么,这30日内,除了心里多个疙瘩,其它一切不变。

除了离婚周期拉长之外,最主要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大大增加了另一方反悔的概率。就像我说的那个笑话一般,以后离婚至少请两天假,那么至多请几天?不知道,至多请几天假成了一个未知数。

2021年1月1日之前,如果男女双方对离婚意愿问题、孩子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当天就可以去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办理完离婚登记,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同时生效,所有谈好的离婚条件被固定下来,双方基本没有反悔的机会。

注:之所以说双方基本没有反悔的机会,是因为经过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例外情况: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2021年1月1日之后,如果男女双方对离婚意愿问题、孩子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当天无法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而是需要冷静30日。这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无理由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假设熬过了30日离婚冷静期,是不是说万事大吉?也不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在30日离婚抉择期内,向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离婚证。双方没有及时去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离婚证,当初的离婚登记申请失效。

失效意味着,如果男女双方想要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就必须重新向婚姻登记处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同时意味着,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自始没有生效。结果就是,婚暂时离不掉,需要重新冷静,双方谈妥的离婚条件也无法落地,而且很有可能落空。

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人民法院登记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登记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发现没?不论是在30日离婚冷静期内,还是在30日离婚抉择期内,男女双方都有一次反悔的机会,我经常戏谑地称之为“反悔权”。这时候,我们就不得不考虑,当男女双方选择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时,对方反悔了怎么办?一旦反悔,意味着前功尽弃,一切从头再来。

所以结论是,离婚冷静期绝不是简单地拉长离婚的周期而已,不可否认,离婚冷静期的主要目的是减少轻率离婚和草率离婚,但同时,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来说,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的难度也因此大大增加。

一方面,要考虑对方是否会反悔。离婚冷静期制度将成为急切离婚一方的负担,对于不急切离婚一方,想反悔就反悔,甚至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地反悔,反悔的背后没有任何惩戒措施,他们可以肆无忌惮地言而无信,这便是他们行使反悔权的表现。

另一方面,不急切离婚一方是否会利用离婚冷静期制度,裹挟急切离婚一方?如果不急切离婚一方借此开出苛刻的离婚条件,急切离婚一方该怎么办?接受还是拒绝?虽然说,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这句话,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但离婚冷静期制度一定会让急切离婚一方吃亏。甚至可以更大胆地猜测,用金钱换时间的现象会越来越普遍。

因此,我们总能听说,以后,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离婚的数量会大大下降,大量离婚人群会涌入法院诉讼。与此同时,离婚率也会大大下降,因为以往离婚率的统计数据主要来自于民政部门。这一切,对于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而言,或许是利好消息,业务一定会有所增长,但对于急切离婚一方,这个负担难免重了点。

2. 第二个困境,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成为法院必须判决离婚的一种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原有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基础上,新增了一种新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种新情形至少有三个方面的理解:

1. 从确定性的方面说,二次判离有了请求权基础。我们都知道,判决离婚的前提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性。但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一直是玄学,而不是法学。大部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都不能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实在是太苛刻。哪怕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也很难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但是,按照以往的司法惯例,哪怕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基本上,只要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大概率会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且最终判决离婚。法院的理由很简单,如果不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谁会提起两次离婚诉讼呢?只有少部分特殊情况,法院才会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虽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说,第二次诉讼离婚就必须判决离婚,但事实上二次判离成了一种司法惯例。

但不得不说,二次判离终归没有任何请求权基础。正因如此,二次判离经常为人所诟病。所以,《民法典》第一次规定了二次判离制度。从此以后,二次是否判决离婚,从一件相对不确定的事情变成了一件确定的事情。从于法无据,到有法可依,我们觉得这是好的方面。

2. 从时间周期的方面说,虽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二次判离,但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第一次判决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这和《民事诉讼法》对于二次起诉的时间是不一致的。

一方面,《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等6个月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另一方面,《民法典》规定第一次判决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才是法院必须判决的情形。

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这时候,必然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如果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等到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在不存在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时,由于分居只有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呢?我们认为,法院为了让自己的离婚判决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必然不敢轻易地判决离婚,因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支撑。

如果是这样的话,第一次判决离婚后,等待6个月并不是最好的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的时间,而是要等一年后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这才基本可以确定法院会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这又会产生一个问题,离婚的时间周期被拉长,至少拉长6个月的时间。

3. 除了以上两个方面,另外一个方面也不得不考虑在内。在特殊情况下,也即是离婚不分家群体的离婚问题。导致离婚不分家的原因很多,比如为了子女不受到父母离婚的影响,暂时离婚不分家;比如离婚后,一方没有地方居住。

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是根本无法创造出“分居满一年”的条件的。如果此种情形严格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哪怕是二次诉讼离婚,或者是三次诉讼离婚,法院也有可能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那么,此种情况该如何得到解决?

从这两个困境中,我们可以窥见,新制度的登台,给离婚这件事增添了许多不确定性。无论是对于双方达成离婚合意的人群,还是对于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合意的人群。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都无形中增加了顺利离婚所需的时间周期和离婚的难度。

而这,恰恰是离婚谈判不得不面对的两大困境:

一方面,双方好不容易通过离婚谈判把离婚条件确定下来,但由于架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登记离婚制度,很有可能导致经过千辛万苦确定下来的离婚条件付诸东流,因为对方反悔的成本为零。

另一方面,如果选择抛弃登记离婚,以诉讼离婚的方式取而代之,又必然增加更多时间的耗费,精力的损耗和离婚的经济成本。

总结成一句话,未来的离婚制度让我们不得不学会打持久战的本领,因为打闪电战的机会已经一去不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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