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你们的老朋友潘均律师。
人送外号,小三火葬场,婚恋搅屎棍。
一年前,我发现社会上出轨成风,所以写了一篇《发现老公出轨怎么办?》,特别理性地告诉被出轨的女性,遇到老公出轨不要急,按部就班地搜集证据,并以此为谈判筹码谈离婚条件即可。
既然感情已经没了,还是选择多拿点经济补偿靠谱。
感情是奢侈品,钱是日用品。
有钱能使鬼推磨,一分钱钞一分货。
后来发现,大家对于如何收集出轨的证据,显得非常困扰,所以,我从网上整理了一篇《婚外情取证注意事项告知单》,算是指路灯,明不明不知道,反正不是很暗。
因为,确实有很多人给我反馈,她们靠这份《告知单》搜集了一些出轨的证据,最后也通过谈判终结了婚姻。
以前,我的文章重点是,指导大家取证。
现在,我需要告诉大家,哪些方法坚决不能使用。
一、找私家侦探调查婚外情
私家侦探这个事情,我觉得可以分为三个层面来说。
第一个层面:从刑法的角度说,私家侦探的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年,最高院和最高检共同发布了7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个典型案例便是,某调查公司,通过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收集定位、个人征信、旅客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最后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出售个人信息固然涉嫌犯罪,但不要以为购买信息就不涉嫌犯罪了,当购买的信息超过一定数量,也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个层面,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说,通过私家侦探获取的个人信息,因来源不合法,所取得的信息不能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意思很简单,事情确实有这么个事情,但是由于证据来源不合法,不会被采纳,法官会当作没有这个事情发生。
第三个层面,从婚姻法的角度说,至少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一方存在出轨行为,不论是对于财产的分割,还是抚养权的争夺,都不会产生太大影响时,我们就不得不考虑投入产出比。
冒这么大的风险,值吗?
反正,我觉得不值。
二、以“卖淫嫖娼”为由报警
曾几何时,有一些律师在网上传授捉奸的方法,当得知配偶出去开房时,就以“酒店有人卖淫嫖娼为由”报警,让警察抓现场,并且固定证据。
当时,我总觉得哪里不对,所以不置可否。
一年前,我在写《如何搜集对方婚外情的证据?》时,是这么表述的:还有一些方法,属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地带,不合适在台面上说,可以私下沟通,不然我很可能因为教唆违法犯罪被逮走。
直到最近,我看到一篇新闻,才知道,看来用这个方法的人太多了,公安已经忍无可忍,是时候出手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谎报警情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什么是谎报警情?
意思是明明没有卖淫嫖娼行为,却谎称有卖淫嫖娼行为,这就是谎报警情。
那能不能报警称自己老公和小三在酒店开房呢?这不就不算谎报警情了吗?
是的,但同时警察也不管了。
老公出轨是家务事,轮不到警察管。
你们看,朋友们,有时候法律就是这么无情和冷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