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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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谣】“一方婚前全款购买,婚后加名”的房子,到底如何分割?

发布者:潘均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563人看过


最近,有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子,将要开庭审理。大概率会以调解方式结案,但如果能够判决结案的话,蛮有典型意义的,结果值得期待一下。


2020年4月26日更新,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总房屋价款的20%房屋折价款给原告。

2020年8月11日更新,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事实很清晰,男方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加了女方的名字(不动产权利证书上登记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没过几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离婚了。

虽然婚离了,但是双方名下有一套房子,一直处于未分割的状态。

到底如何进行分割?

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一气之下,女方一纸诉状将男方告上了法庭。

接受男方的委托后,我发了一条朋友圈。

内容是:男方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加名(登记为共同共有),不能机械地按照一人一半的比例分割。

紧接着,就有好事的吃瓜群众评论,总结起来分成两派:

第一派:不是说,男方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加名也没有用吗?

第二派:男方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加名,不就是一人一半吗?

天呐~

这些谣言是哪里传出来的?

散播谣言者,虽远必诛!

算了,不能这么血腥。

回归主题,作为谣言粉碎机,我将用5000字,讲清楚“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加名”这件事的前因后果,请耐心看完。

让谣言止于智者吧。


NO.1

曾几何时,网络上流传开第一派谣言: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加名也没有用!

这一派谣言很有市场,信奉者甚多。

一年前,我在知乎上写了一篇文章:《离婚时,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其中,第一次提到,婚前男方全款出资购房,婚后加女方的名字,其加名的行为定性为赠与。

房子,从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房子怎么处理?

当然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进行分割了。

始料未及的是,我发现评论区一片反对声,说得头头是道。

为此,我在知乎上专门写了一篇文章,《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女方婚后加名没用?加名的这个坑在这里!》,用来纠正大家的认知偏差。

文章的核心观点就一个:加名一定有用。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女方婚后加名,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万万没想到的是,一年后,我随意发了一条朋友圈,又炸出一堆谣言信奉者。

虽然现实很残酷,我依然不死心,依样画葫芦,同样的内容复制到了刚注册的头条号。

给我的反馈,竟然出奇的一致。

有主张加名无用的。也有主张加名一人一半的。

哎~

足以可见,普法之路,任重道远。

听好了,我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大家:在房子上加名,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不接受任何辩驳。


NO.2

那为什么会有人认为加名没有用呢?

因为,涉及到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情况变得复杂了。

如果是一方的自有资金购房,然后加对方名字,房子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即可。

资金清晰,产权明了,不会有太大的争议。

但社会的现状是,对于大多数家庭而言,一方的自有资金,别说全款买房了,凑够首付贷款买房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买房,往往需要凑够六个钱包。

当然,解决“加名到底有没有用?“这个问题之前,先记住一个前提:

涉及到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不论是全款出资还是部分出资,只要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点不应该有争议。

只不过,这部分父母出资的资金的定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值得我们认真考虑的。

第一种情况: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如果是,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按照2003年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部分出资会被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意味着,这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即便是买了房,其性质也不会改变,依旧是婚前个人财产。

在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1辑(总第53辑)中,明确了这个观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

个人财产就是个人财产,婚变不会导致所有权的变动。

举个例子,你的银行卡里有100万存款,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用这100万存款买了一套房子,房子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是个人财产。

就是这个意思。

所以,在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下,该部分出资转化成房子份额后,其个人财产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

离婚分割房子时,虽然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绝对不是按照一人一半的比例分割。

因为,其中有一部分是个人财产,需要首先提取出来。

也就是,父母为双方购房的出资款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

剩下的房子份额,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这会催生出一个问题:婚前父母出资越多,离婚时另一方能分到的钱就越少。

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金额无限接近于全款。

那么,离婚时另一方能分到的金额无限接近于零。

这本质上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数学问题。

顺便提一嘴,该种情形并非本文探讨的“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加名”的情况。

而是,把加名的时间大大提前,提前到了签订购房合同之时。

从“婚后加名”变成了“共同购房”。

但本质上,这也属于一种“加名”的情形,因为,一方出全款,另一方分文未出,只不过部分购房款项来自于父母的赠与。

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吗?

显然没有。

在讨论完毕第一种加名的情形,我们继续讨论第二种加名的情形:一方全款购房,另一方婚后加名。

俗话说得好,女追男,隔层纱;男追女,隔房隔车还隔着个丈母娘。

搞定丈母娘难,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但遇到懂法的婆婆,她会告诉你:离婚可以,人走就行,钱留下。

目前的通行做法,为子女购房出资前,父母和子女私下签订一张借条,并保留好银行转账记录。

这张借条,另一方自始至终都不会知道。

只有当夫妻感情破裂,一方才会拿出借条,郑重其事地告诉你:不好意思,买房子的钱是问父母借的,有借有还。

不是说借条需要双方签字,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方私下签的借条,债务怎么可以算到两个人头上?

这个要从婚姻的本质说起。

婚姻的本质是什么?

婚姻的本质是,男女双方形成一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

说得更通俗一点,既然房子从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因购房形成的婚前个人债务是不是也要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是啊。

同甘共苦懂不懂?

只同甘不共苦,或者只共苦不同甘,都是有违公平的。

哪怕,这笔钱是婚前一方借的,另一方没有签字,甚至都不知情。

债务仍然是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对于这个观点,也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作支撑: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购置夫妻共同房产算不算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当然算啊。

太明显了。

那么离婚时,房子和债务如何处理?

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原则分割。

购置房屋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原则分割。

这个观点,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也得到了印证: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同样会催生出一个问题:婚前父母出借资金越多,离婚时另一方能分到的钱就越少。

在不考虑房子增值的情况下。

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出借的金额无限接近于全款。

那么,离婚时另一方能分到的金额无限接近于零。

如果房子在婚后贬值了呢?

那就惨了!

结果就是,入不敷出。

入不敷出懂吧?

比净身出户还要惨的一种状态。

这本质上也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数学问题。

正是现实中存在上述两种情形,大家纷纷谣传: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加名也没有用!

但是,大家一定要明白一个道理:加名字一定有用,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不再机械地按照一人一半的比例分割而已。


NO.3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两种情形,我已经讲清楚,结论也已经给大家,自行消化。

但现实中,还存在另外两种情形,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第一种,一方的自有资金充足,全款购房,婚后加了另一方名字。

第二种,涉及父母,甚至涉及其他家庭成员购房出资,没有保留相应的证据,但有证据显示是一方全款购房,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

这两种情况如何处理?

从法律上说,这其实属于一种情形。

有一句话,想必大家耳熟能详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是这么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通俗地讲,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没有证据怎么办?

说得简单些,你提出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结合本案例,既然没有证据显示涉及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为购房出资,那法院就会认为不存在这个出资事实。

这里插一段“闲话”。

在法律上,我们通常把事实区分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所谓客观事实,就是实际发生了什么事情。

举个例子,张三抡起拳头,打了李四一拳,导致轻伤的后果,这里面张三打李四就是客观事实。

但客观事实有时候不一定会上升成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需要证据支撑的。

同样是张三打李四的例子,如果当时有旁观者看到,或者有监控拍到,或者其它证据,那么客观事实就会上升成为法律事实,法官会依据手中的证据判决张三成立故意伤害罪。

从此,张三开启监狱的生活。

但如果当时四周无第三个人存在,也没有监控,也没有其它实锤的证据。这时候,法官没有证据证明是张三打了李四,哪怕实际上就是张三打了李四,客观事实也不能上升成为法律事实。

因为存在一种合理怀疑,可能是李四故意打了自己,嫁祸给张三。

在这种合理怀疑无法被排除的情况下,就不能轻易认定张三成立故意伤害罪。

从此,张三可以光明正大地逍遥法外。

这就很好理解,在没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不一定保持一致。

在涉及父母或家庭成员为购房出资的情况中,也是如此。

没有证据的结果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既然,没有证据证明,那么客观事实会被相应简化成法律事实:

即,一方婚前全款出资,婚后加对方名字。

接下来的问题是,这套房子的性质如何认定?离婚时房子如何进行分割?

房子,毫无疑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不过多解释了。

登记在双方名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分割时,是不是按照一人一半的比例分割呢?

答案是,不一定。

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何为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的意思是:本题答案并不唯一,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作答,言之有理法官就给分。

虽然,这是一道开放式命题,但也不能偏题。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给出了一个参考答案: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好理解。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多判点财产。

女性是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多判点财产。

那怎么理解财产的具体情况?


NO.4

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找到了相应的条款: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从这个条款中,我们找到了2个采分点:

1.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在2007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的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从这个条款中,我们找到了1个采分点:

1. 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在2016年浙江省高级人民颁布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全额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的,或者夫妻以一方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的,该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很遗憾,从这个条款中,我们找到了1个采分点:

  1. 婚前全款出资,婚后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割比例没有规定。

在201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3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或者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出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夫妻另一方名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可以结合出资比例等因素对婚前财产出资方予以多分。

从这个条款中,我们找到了1个采分点:

1. 可以结合出资比例等因素对婚前财产出资方予以多分。

不论是《婚姻法》,还是《婚姻法司法解释》,甚至是江浙沪各地高院对这个问题的解答,都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加名之后,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具体的分割比例,大概率不是一人一半。

与此同时,我们从过往的司法判例中,也总结出了一些采分点:

1. 根据房屋来源及出资比例;

2. 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

3.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短;

4. 结婚的目的;

5. 加名字的原因;

6. 双方对该房屋所作贡献大小。

当事人也好,律师也罢,根据采分点答题,分数自然不会太差。

至于实际的分割比例,这个很难说。

律师的工作,仅仅是最大限度地压缩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

毕竟,法槌在法官手里。

而且,案子和案子不一样,法官和法官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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