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些读者咨询,婚前财产协议是否一定要公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之前专门写了一篇文章,《或许,你还不知道“婚前财产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
这篇文章给出了两个核心的观点:
1. 夫妻签订协议,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或者按份所有,这份协议压根不是什么“婚前财产协议”,而是一份披着“婚前财产协议”外衣的“赠与协议”。
2. 婚前财产协议和赠与协议的区别是,赠与协议中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什么是任意撤销权?
就是说,在房产办理过户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无条件,撤销赠与。
太没节操了!
为了保障受赠与人的权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所以,公证是非常关键。
谨记,千万别省那一点公证费。
不然,结果很可能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但是,事情远远没有那么简单。
我最近就遇到这么一个当事人,她告诉我:男方同意和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但是不愿意公证。
因为,公证要求两个人亲自到公证处办手续,耗时耗力耗钱。
太折腾了!
我回复道:相较于百万家财,这点折腾算什么?
当事人颇感无奈地问道:有没有补救措施?
你别说,还真有。
虽然,赠与协议中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但是,权利是可以被放弃的。
权利是可以被放弃的,这个很好理解。
比如说,你买了一部苹果手机,此时,你就享有了苹果手机的所有权。
用了一段时间,你不想要了,能不能扔了?
当然可以。
当你把苹果手机扔在垃圾桶里之后,你就丧失了苹果手机的所有权。
刚好,有一个人路过,看到了这部苹果手机,捡走了。
这个人就获得了这部苹果手机的所有权。
民法理论上有一个概念:先占。指的是对无主物的最先占有者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
所以,回归主题,让赠与人提前放弃任何撤销权,就可以解决,哪怕不公证也不可以随便撤销赠与协议的问题。
具体操作也很简单:在赠与协议中写一句:赠与人自愿放弃任意撤销权。
可以说,这一句话,价值千金。
唯一的缺陷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只能依靠民法理论裁判。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是这么论述的:
黄某对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处分,自愿放弃任意撤销权,而黄某作出该约定前应经过慎重考虑,其在放弃任意撤销权后又主张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万事皆有风险。
我们依据风险的大小不同对三种措施进行排序:
放弃任意撤销权≥公证≥过户登记
不论是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还是“公证”,只不过是“过户登记”的替代措施。
还是那句话,有机会,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