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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前财产协议”上多写了一句话,我保住了百万财产

发布者:潘均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343人看过


最近,有一些读者咨询,婚前财产协议是否一定要公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之前专门写了一篇文章,《或许,你还不知道“婚前财产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

这篇文章给出了两个核心的观点:

1. 夫妻签订协议,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或者按份所有,这份协议压根不是什么“婚前财产协议”,而是一份披着“婚前财产协议”外衣的“赠与协议”。

2. 婚前财产协议和赠与协议的区别是,赠与协议中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什么是任意撤销权?

就是说,在房产办理过户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无条件,撤销赠与。

太没节操了!

为了保障受赠与人的权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所以,公证是非常关键。

谨记,千万别省那一点公证费。

不然,结果很可能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但是,事情远远没有那么简单。

我最近就遇到这么一个当事人,她告诉我:男方同意和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但是不愿意公证。

因为,公证要求两个人亲自到公证处办手续,耗时耗力耗钱。

太折腾了!

我回复道:相较于百万家财,这点折腾算什么?

当事人颇感无奈地问道:有没有补救措施?

你别说,还真有。

虽然,赠与协议中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但是,权利是可以被放弃的。

权利是可以被放弃的,这个很好理解。

比如说,你买了一部苹果手机,此时,你就享有了苹果手机的所有权。

用了一段时间,你不想要了,能不能扔了?

当然可以。

当你把苹果手机扔在垃圾桶里之后,你就丧失了苹果手机的所有权。

刚好,有一个人路过,看到了这部苹果手机,捡走了。

这个人就获得了这部苹果手机的所有权。

民法理论上有一个概念:先占。指的是对无主物的最先占有者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

所以,回归主题,让赠与人提前放弃任何撤销权,就可以解决,哪怕不公证也不可以随便撤销赠与协议的问题。

具体操作也很简单:在赠与协议中写一句:赠与人自愿放弃任意撤销权。

可以说,这一句话,价值千金。

唯一的缺陷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只能依靠民法理论裁判。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是这么论述的:

黄某对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处分,自愿放弃任意撤销权,而黄某作出该约定前应经过慎重考虑,其在放弃任意撤销权后又主张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万事皆有风险。

我们依据风险的大小不同对三种措施进行排序:

放弃任意撤销权≥公证≥过户登记

不论是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还是“公证”,只不过是“过户登记”的替代措施。

还是那句话,有机会,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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