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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报告

发布者:朱能干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39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徽商所民字2016306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委托人:刘某

对方当事人:胡某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月息2%,使用期二十个月,每半年结息。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借款。2014年6月11日,被告支付利息64000元,原告出具收条并由被告书面确认属实。此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及利息,被告已各种借口再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认为,被告拖延还款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故计划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201667日,原告刘**委托本所朱能干律师为其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收案后本人立即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以及法律法规,分析案情, 草本案的起诉状、证据目录、等相关材料, 2016年7月13日, 本人前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参加庭审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做出了(2016)皖0103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件分析与办理思路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就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是有无借款的事实,有无约定利息及利息的约定有没超过法律规定,该债权有无超过诉讼时效,经提供的案件材料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有借条一份及银行转账凭证能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且生效,原告已经实际支付了借款同时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收条一份也印证了 被告于2014年6月11日还款64000元,进一步证实借款的事实。为保障委托人的利益,避免胜诉拿不到钱,进行财产保全是必行之举。

三、案件办理过程

    该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在接待当事人刘某后,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得知2012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月息2%,使用期二十个月,每半年结息。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借款。2014年6月11日,被告支付利息64000元,原告出具收条并由被告书面确认属实。此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及利息,被告已各种借口再未支付任何款项。 根据当事人的称述及提供的相关材料,从诉讼时效,诉讼过程,诉讼结果等方面做出分析,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并当即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根据案件材料,本人起草起诉状,整理证据材料,制作证据目录,起草财产保全申请书,最后修改定稿,起诉材料准备齐全后,本人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在委托人提供被告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协调法院顺利将被告的一处房产予以查封,为保障委托人的诉讼权利能够实现,后2016年6月16日,本人前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参加庭审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活动,因被告缺席,庭审时间相对快些,庭审后起草代理词并及时交付法院供合议庭参考。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做出了(2016)皖0103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

四、案件办理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做出(2016)皖0103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截至2016年6月1日的利息188000元(此后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都由被告胡**负担。我方胜诉。

五、办案办理心得

    1、关于前期准备:分析案件事实, 查找法律依据,拟写起诉状、摘录法律法规,为庭审做准备。对代理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

 在接待了当事人后,同时也是案件的经办人,非常了解事情经过。向当事人询问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告知和说明了为了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的证据,并向其出具了需要提供给代理律师的证据清单,并对此做了详细的接待笔录,并让当事人确认并签字。

    2、庭审中:我们认为本案中,审议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有无借款的事实,有没有足够的证据如借条、借款协议、收条、是现金支付还是银行转账,有无转账凭证,有无人证等证据来予以支撑, 有无利息的约定,利息的约定有无违反法律的规定,债权有没超过诉讼时效。

    3、开庭后阶段:庭审活动结束后,对《代理词》进行了多次修改,并将修改定稿后的《代理词》及时提交于法院,这不仅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自己代理的案件负责。显然,最终的结果有利于我方当事人,判决书支持了我方的诉求。若被告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判决,我方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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