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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

发布者:柴召胜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25日 11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春,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代理上述二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召胜,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共同代理上述二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代理上述二被上诉人。

董某沈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解除董某沈某刘某庄某2016101日签订的《昆山住商房屋买卖合同》,由刘某庄某双倍返还董某沈某购房定金40万;一、二审诉讼费、律师费由刘某庄某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董某沈某要求解除涉案《昆山住商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请未予理涉不当。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定案证据未经庭审质证。1庄某与经纪人徐某微信聊天记录未出示原件供核实,聊天记录是否完整无法确认,且董某沈某的经纪人是周某,并非徐某徐某在聊天记录所传达信息并非董某沈某的意思表示。2、涉案房屋产权证于2016926日办出,一审法院仅凭庄某徐某微信聊天记录确定产权证于20161020日取得有误。3、涉案房屋因存在抵押无法网签,更无法过户。4、《昆山市住商房屋买卖合同》第七条仅是对合同约定贷款额度不足时的补足约定,并不适用于政策因素下贷款不能情形,一审法院错误解读上述合同约定,加重董某沈某签订合同时的预估能力及后续履约义务。三、董某沈某有权解除涉案《昆山市住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中介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庄某徐某之间聊天记录得知,如不能在20161031日办理网签,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即合同解除。刘某庄某对上述事实明知,仍未能积极涤除抵押、办理网签,反而要求董某沈某帮其偿还部分抵押款项,刘某庄某上述行为导致涉案房屋于20161031日无法完成网签,进而导致董某沈某贷款额度提高20%,即首付增加30万,最终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刘某庄某构成根本违约,董某沈某有权解除合同,这也符合涉案《昆山市住商房屋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即使根据一审法院认定,刘某庄某20161020日取得房屋产权证,2016112日办理抵押权登记,截止20161120日,涉案房屋未涤除抵押、无法网签,更无法过户,刘某庄某也构成根本违约。一审法院应支持董某沈某一审全部诉请。

刘某庄某辩称,董某沈某陈述并非事实。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双方应于20161031日办理网签。根据昆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规定,只要房屋买卖合同在2016104日之前签订,均按老购房政策执行,不影响涉案合同继续履行,仅是对贷款有所限制,但依据合同约定即使贷款不足可以现金补足。董某沈某201611月还提出各种理由要求刘某庄某等到20171月过户,董某沈某认为房价可能下跌,以新政为借口,未按约定支付首付款是合同解除根本原因。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董某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董某沈某刘某庄某2016101日签订的《昆山住商房屋买卖合同》;2刘某庄某双倍返还董某沈某定金40万元;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刘某庄某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101庄某刘某(甲方)与董某沈某(乙方)在昆山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丙方)居间下签订《昆山住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昆山市xx房屋,建筑面积113.64平方米出售给乙方,转让价为240万元。甲、乙双方约定于甲方一手房产权证办出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过户。乙方若向银行贷款,则需配合准备贷款文件,给予银行审核。如贷款不足,则以现金补足。合同补充约定,乙方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甲方定金15万元,于2016105日前支付定金5万元。乙方于过户前支付甲方105万元,乙方银行贷款115万元由银行放款至甲方账户。丙方于乙方他项权证办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至银行。合同签订后,董某沈某通过中介直接支付刘某庄某定金共计20万元。2016926日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庄某刘某名下。2016112日涉案房屋上登记有抵押权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昆山市支行的抵押权,债权数额为50万元。20161014日至20161214日期间庄某刘某多次与徐某通过微信进行沟通,20161014庄某提出在他项权证办出前支付首付款50万元用于偿还贷款,在不用办理他项权证的情况下履行过户义务,后未果。20161020徐某告知不动产权证已经出来,他项权证正在办理。双方又协商加急办理他项权证事宜。2016112庄某询问有无网签时,徐某告知买主居住的房屋登记有沈某的名字,按照现有政策,首付要提高。现在想办法,如果钱不够,就有可能没法买了。20161110徐某提出董某沈某那边现在首付多30万元,拿不出那么多,希望等1月份评估价上调。1114徐某又告知,需要把董某沈某名下的房屋去变更一下,1116日又告知父母不同意把房屋名字变更。20161130董某沈某通知刘某庄某刘某庄某未能在20161031日前将出售房屋上的抵押权注销,导致网签合同无法签订。根据限购政策,董某沈某不但不具有购房资格,也无法享受原贷款政策。由于刘某庄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通知二人双方于2016101日签订的《昆山住商房屋买卖合同》于20161130日解除并要求二人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刘某庄某2016122日对该通知函予以签收。昆山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庄某一方因房屋开发商一手抵押权证未能于20161031日前办出,致使房屋买卖网签合同无法签订。根据限购政策,买方董某无法按照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间执行原购房、贷款政策,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一审审理中,董某沈某确认根据2016104日前贷款政策二人购买该房屋可以贷款七成;因二人名下有一套房,故于2016104日之后只能贷款五成,首付款需要多付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董某沈某刘某庄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真实有效。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网签的具体日期,仅约定刘某庄某一手房产证办出后30个工作日内办出后进行房屋过户。而根据庄某徐某的微信记录可以得知,刘某庄某20161020日才取得不动产权证书,20161031日并未超过约定的产证办出后30个工作日。刘某庄某即使在20161031日后履行过户义务,也并不必然属于违约。且在微信记录中庄某还提出提前预付部分首付款用于提前偿还贷款,以便于房屋过户,也说明刘某庄某并不存在违约的故意。

退一步而言,即使刘某庄某迟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董某沈某在一审审理中也确认根据苏州房地产新政对其影响只是贷款比例发生变化,并未限制其购买房屋。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贷款不足则以现金补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刘某庄某的行为并不能构成根本性违约,且也并未使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董某沈某并不具有合同解除权。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董某沈某主张解除与刘某庄某签订的《昆山住商房屋买卖合同》及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董某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300元,以上共计7600元,由董某沈某负担7300元,刘某庄某负担300元。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中,董某沈某向本院提交:1、房屋买卖情况说明,证明居间方对涉案合同第七条的解释为乙方向银行贷款的,应以合同约定的贷款方式、额度向银行申请贷款,在申请过程中,因购买方个人因素降低贷款额度的,则购买方应以现金补齐差额部分220161020董某沈某经纪人周某微信通知,要求董某沈某20161031日前完成网签,与刘某庄某的经纪人徐某所发消息类似,证明双方经纪人发送同样短信,双方对网签时间达成新的协议。3、账户查询明细,证明董某沈某收入情况,首付增加33万对其压力巨大,国家政策因素导致其无法履约。

......

综上,一审法院对董某沈某要求解除《昆山住商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请未予理涉不当,应予纠正,其他实体处理则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字411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董某沈某刘某庄某2016101日签订的《昆山住商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三、驳回董某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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