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缙云法院审判这样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因工程建设需要,陈某于2014年与丁某签订《买卖合同》,向其购买了建筑模板等材料。交货后,陈某却迟迟不付货款。2018年,丁某将陈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陈某分期支付丁某货款110余万元。结果到期后陈某仍未按约履行。
本以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这笔货款就会有着落。执行法官一查才发现,陈某早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不久便与其妻子胡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作了财产分割约定:两套房产、一间店面全部归女方所有,而男方除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外,还承担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换句话说,陈某基本属于“净身出户”式离婚,其名下几乎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调解协议未就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胡某也并非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该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
丁某认为陈某和胡某离婚是假,逃避债务是真,遂将陈某与其妻子胡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两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法院审理:
缙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撤销了陈某与胡某《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胡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胡某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行为确实造成了丁某对陈某所享有的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未能全部履行,侵害了丁某的合法权益。且在丁某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后,陈某便与胡某协议离婚并分割财产,该行为明显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故丁某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市中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二)债务人实施了有损债权的损害行为,也就是说,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三)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