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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时如何维权?(一)

作者:张雅迪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3次举报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时如何维权?(一)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建设,人民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大都会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或者公司的登记注册。但是,现实生活中,仍有人在开展经营活动的时候,因图省事或者法律意识淡薄等各种各样的原因,存在无证经营、无证用工的情况。当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时候,如何维权,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已经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以提供用人者劳务纠纷案由起诉赔偿,有的以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损害案由起诉赔偿是实践中常见的两种维权方式。但是,我国先行法律中,还有一种方式,职工也可以获得一次性赔偿,而这种赔偿是参照工伤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并且可以得到一次性赔偿,使得职工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化。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修订)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了: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可见,当职工入职的单位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时候,职工也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但是实践操作中,因为工伤案件的地域性特征,各个省市关于非法用工认定及案件受理上的规定模糊不清甚至每月具体规定,导致职工维权的难度也很大。这是司法实践中,律师帮助职工维权的重点和难点所在。

以安徽省为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干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高法[2015]34号) 第三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期间注销的,由其出资人对劳动者承担原用人单位劳动法上的责任。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劳动者的申请,将已注销的用人单位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第三条规定首先是肯定了非法用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争议是可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由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这就明确了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

第十九条规定了: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既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请求非法用工单位给予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一次性赔偿,也可以向非法用工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九条规定明确了职工在面对事故伤害时的自主选择权,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非法用工单位给予收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一次性赔偿,这就肯定了即使在用个人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职工维权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且可以获得一次性赔偿。

所以职工若是在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事故伤害时,可以根据伤情及实际情况分析两种维权方式,选择哪种才能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复杂性和实践操作的繁琐性特征,以上只是对现有法律的整理,如遇现实案件,请联系专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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