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网络购物以及快递等邮政运输业务已经成为大众生活的一部分,减轻人们工作和生活成本,方便大众生活。但是快递的丢失,损毁问题也时有发生,随之而来的赔偿问题也是人民关注的重点。对此,我国《民法典》和《邮政法》以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有明文规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根据这一法条的规定如果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发生了丢失,毁损的,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种是有另行约定的,按照与用户之间的约定予以赔偿;
第二种是在下单时,购买了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全额赔偿;
第三种是未够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前面两种处理方式因双方有明确约定,或者购买了保价险,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在理赔过程中争议不大。主要是第三种,未购买保价的用户该如何确定货物赔偿额的问题。
相信大家在快递丢失后,快递站点给的答复就是你没买保价,最多只赔你快递费三倍的金额。那是不是法律真的是这样规定的,有没有例外情况?答案是肯定的。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确定货物赔偿额】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未保价的情况下,其实属于是对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能确定损失金额的要按照损失金额计算,不能确定损失金额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虽然《邮政法》有规定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收取资费的三倍的限制性规定,但是该条款最后一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邮政法》制定了一个例外条款,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邮件损失的,可以按照用户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具体案件的实践操作以及邮政企业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举证等问题,可以与本篇文章的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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