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在工资中扣除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裁决案号】:津开劳仲字[2017]第0447号
【案情简介】:申请人自1992年12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岗位为司机,2016年6月18日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017年6月13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申请人自2017年5月26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侵害了申请人权益。现请求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事故扣款7046元。
【裁决结果】:本会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本案中,被申请人《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对于交通事故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时,按照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扣除部分的比例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事故扣款7046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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