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申请人于2010年9月入职被申请人处,2017年3月1日因与被申请人谈价被无故开除。现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出2017年3月29日《说明》系由被申请人逼其书写的,但对该主张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本会不予采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解除补偿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本会制作调解书,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说明》,表示不再主张权利,且未有证据显示该《说明》非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对于本案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本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