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初,某女士与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某女士购买开发商位于北郊一处楼盘的商品房一套,并支付定金五万元。4月初,某女士因为一些原因不想再买这处房子,并且想让开发商退了已经支付的五万元定金,开发商当然不愿轻易退还定金,于是某女士便委托了胡玉山律师,代理其向开发商交涉退定金事宜。 胡玉山律师认为,“定金”和“订金”不同,“订金”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作“预付款”,即使给付订金的一方违约,其也可以要求对方退还订金。而“定金”则具有担保性质,如果给付的一方违约,对方有权没收定金,如果对方违约,则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虽然本案中作为购房者的某女士跟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中约定这五万元是“定金”,但是想让开发商退了这份“定金”也不是没有一点办法。经过与某女士沟通案情,发现该楼盘的销售顾问X某,在销售该商品房的时候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胡玉山律师决定以这点作为契机,先向开发商发送《律师函》,明确指出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要求其限期向某女士退还五万元定金,如开发商逾期不退的话,再考虑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追讨定金。最终,开发商在收到《律师函》后,当即联系某女士,并书面承诺将五万元定金在走完公司审批流程后立即退还给某女士。